劳动者受工伤,用“典”保障权益案例三

2023-09-03 22:25:52   浏览:

 与履职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应为劳务行为
 
       畅行公司是一家经营洗车、汽车配件销售以及汽车轮胎修补等业务的公司。为了节省经营成本,畅行公司雇佣张志明为其运输汽车轮胎,并为张志明提供了一辆经过特殊改造、尾部加装了置物平台的电动三轮车。
       2021年5月3日14时许,张志明驾驶该电动车运输轮胎至畅行公司门口处,停住电动车后用右脚踩了几次车撑后下车,走路状态一瘸一拐,随后被人搀扶送医救治。经初步诊断,张志明右跟腱断裂,次日至5月12日住院治疗,在此期间进行了跟腱修补手术。本次治疗,张志明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4万余元。
       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张志明将畅行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志明提交的视频,因视频效果模糊及视角局限,仅能看出其下车后走路一瘸一拐,但无法体现其是因何受伤、受伤地点,无法认定其是在为畅行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因此,张志明要求畅行公司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
       张志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为张志明是否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根据张志明提供的视频,其在运送轮胎回门店停放电动车时受伤,且按照跟腱断裂的伤情及疼痛程度,必然对人的活动产生影响。故张志明在撑脚蹬停放车辆时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运送轮胎是张志明受畅行公司指示而为,停放车辆是运送行为的收尾工作,应认定张志明是在提供劳务时受伤,一审对此认定错误,应以纠正。因此,畅行公司对张志明的受伤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张志明经常驾驶该电动车运送轮胎,对车辆性能、装载情况均已熟悉,在停放车辆时操作不当,自身应负担40%责任。
       综上,二审予以改判。本案裁判已经生效。
 
【法官讲法典】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事劳务活动,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若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行为或者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劳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提供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像用人单位对雇员的约束力那么强,对于提供劳务造成损害的,法律规定应当区分情况,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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