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1号令所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第三条 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 “保证金”)缴纳和返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具体办理和缴纳保证金事宜;建设施工企业对本项目中所有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负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实名制;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一卡通”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
第二章 实名制及“一卡通”支付管理
第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施工企业须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结算发放等管理台账,建设单位须按月向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台账。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一卡通”管理工作。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 “一卡通”。录用农民工后,20天内应为农民工办完工资“一卡通”,并由农民工自持,每月按时运用“一卡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两个月内,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拨入“一卡通”专户银行。所有不办理“一卡通”、办理“一卡通”但未发放至农民工本人开卡自持、开工三个月仍未及时拨付农民工工资至“一卡通”专户的,一律视为欠薪。
(二)保证金“一卡通”专户银行需每月将所有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工资发放信息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本实施细则对管辖区内建设施工项目的工资直接支付“一卡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保证金缴纳
第七条 按照1号令第三条“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和第五条“根据建设单位上年度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和企业劳动用工诚信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浮动缴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拖欠工资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的规定执行。
(一)已缴纳保证金项目尚未完工,新开工项目需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已缴纳的保证金金额累计超过新开工项目应缴数额,且在已缴纳保证金项目建设过程中从未发生欠薪的建设单位,新开工项目可按工程合同价款1%缴纳保证金。
(二)对工程合同价款超过10亿(含)、合同工期超过2年(含),从未发生欠薪行为且属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人社部门提交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同时将承诺书在施工现场进行20个工作日公示后,按照工程合同价款1%缴纳保证金。
(三)获得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且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三年内未发生欠薪案件的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1.5%缴纳保证金。
(四)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良好,三年内未发生欠薪案件的建设单位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三年工资发放表及承诺书,按照工程合同价款2%缴纳保证金。
(五)对工程合同价款超过50亿(含)、合同工期超过2年(含),且属于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前期标段工程已按照3%全额缴纳保证金,且无欠薪案件,其后项目工程可不再缴纳保证金。待工程全部完工且满足退还条件,一次性本息退还保证金。
(六)建设单位免缴保证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缴纳过保证金,且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认定在本市建筑领域从未发生欠薪案件;
2、获得省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
3、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及时更新用工信息,前期项目中实行“一卡通”管理并且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4、经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
5、建设项目依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七)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在两年内发生一次农民工工资拖欠、克扣或因欠薪启用过保证金的单位,新开工项目按照工程合同价款4%缴纳保证金;发生2次(含)以上的建设单位按5%缴纳保证金。
(八)凡符合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的浮动缴费的建设单位,一旦发生欠薪案件,自欠薪当月起后续所建项目两年内不得降低缴费比例,且视欠薪情况提高缴费比例。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市各类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浮动缴费的考核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已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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