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信箱丨翘班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2023-09-22 10:43:38   浏览: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外来务工者。前不久,我在上班时接到父亲电话,说家乡来了亲戚,给我带了一些土特产,让我赶去相见。我便趁同事未注意,提早一小时翘班走了。
       由于走得匆忙,再加上心虚,我在拐弯时,助动车与对面汽车相撞,造成脚掌处轻微骨折。
       事后,经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证明,由对方负主责。我便要求用人单位申报工伤,我的理由很简单,我是下班遭遇交通事故且对方主责,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但单位人事部门认为,我是上班期间因私事外出而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
       我一直听说工伤对职工个人来说,是免责的,但为何到了我这里却行不通呢?
 
王怡
 
王怡:

 
       您好。首先,我们来看一看何种条件下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而国家相关规定也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也属于工伤范畴。表面上看,你申报工伤似乎“手到擒来”,毫无困难,但你忽视了最重要的因素,即“上下班途中”,就你的表述来说,你当天未请假,是采取翘班的方式离开单位,而对员工来说,所谓下班,一般是指规定时间的结束、规定工作的结束或通过单位准假的方式视为结束,员工离开单位。而你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单位,故不属于下班途中,我们认为认定为工伤有难度。 
       至于工伤职工免责,我们认为也不能片面理解。这个“免责”,一般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工伤,而不是上下班途中。
       当然,是否是工伤还要由相关部门来认定。另外,由于撞伤你的汽车驾驶员负主责,你可以向对方索要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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