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职工办上海户口,能约定服务期吗?

2021-07-05 10:29:00   浏览:

 

 

们碰到一件棘手的事,希望你们能尽快给予答复。

我是一家企业的人事专员,最近在给劳动者办理上海户口落户待遇时,老板提出一个问题:户口落地了,职工走了怎么办?

我想想也是,但如果以申报上海户口落地为名,要求与劳动者签订附有服务期的协议,以限制劳动者“想走就走”的流动,这样的做法似乎也不太合规。但如果不这么做,还有什么办法?

 

陈永凤:

你好。你提出的给申办上海户口的职工约定服务期的问题,确实是违反法律之举,当然,也是劳动人事头疼的问题。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报在上海落户手续,并要求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使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也属于违法的无效约定。

为劳动者办理落户手续,是一种特殊待遇,而上海在特殊待遇约定返还上目前已有所突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的特殊待遇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但是,这里的特殊待遇是明码标价的,户口不能明码标价,所以办理上海落户手续不在这个特殊待遇之列。

那么,万一用人单位一旦为劳动者办妥落户上海的手续,又不能设立服务期,劳动者不讲诚信,跳槽走人怎么办?就目前来说,已有用人单位按照民事关系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办理落户手续费用借贷协议书,设计成民事债务,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数额不能很大,如果数额很大法院不会支持,但这对劳动者又起不到威慑作用,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