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教师资格证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2023-10-09 17:21:17 浏览:
我国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就从事教学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果没有取得教育资格的,与聘用学校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各地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和裁判。河北省保定市两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因参加暑期教师培训活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明确了没有教育资格证的聘用教师与聘用学校之间依法构成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从而依法保护了聘用教师等相关教育从业人员的劳动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没有教师证 学校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自2020年6月开始,于某红在某双语学校以教师身份从事教学活动。学校自2020年6月向其发放工资至2021年7月。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26日,学校安排教师培训。2021年8月26日6:40,于某红在津深线与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于某红生前于2021年8月24日,在初中教师工作群中,通知全体教师做核酸检测。2021年8月26日,于某红同事杨老师,仍在催促于某红快点到学校八一班。该学校一班班主任在事发上午7:33,催促于某红到八一班。于某红家住定州市,工作地点在定州市北门街。综合证据显示,于某红当时是从家中去学校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于某红的父亲于某顺称,某双语学校与于某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寒暑假期间教师虽没有从事劳动,但于某红与某双语学校的劳动关系处于连续稳定的状态,双方均默认寒暑假过后继续履行劳动权利义务。交通事故事发时,于某红正是按照学校的要求,赶往学校参加培训。于某红在事发前及事发时,与某双语学校存在劳动关系。
某双语学校称:于某红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值暑假期间。于某红与学校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于某红从 事教师岗位但没有教师资格证,与学校聘其担任教师岗位而意欲形成的劳动关系,因不符合《教师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而归于无效,故于某红与某双语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
某双语学校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于某顺之女于某红于去世时,与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没有教师资格 亦不能否认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④考勤记录;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以上五类凭证中,①、③、④项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也应积极进行举证。此外,劳动者还可以提供与单位负责人协商的录音录像,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作文件、报表等。本案中于某红所从事的工作属于某双语学校的业务范围,工作受其安排、管理,工资由其发放,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于某红去世时与学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某红有无教师资格,是否与某双语学校签订劳动合同而任教,均不能否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682民初650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双语学校的于某顺之女于某红,于去世时与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某双语学校称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综合一审证据,可以认定于某红生前在某双语学校处工作,某双语学校与于某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提出的暑假期间与于某红没有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于某红有无教师资格证,亦非确认劳动关系不存在的理由。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10-09/8005908.shtml
基本案情:没有教师证 学校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自2020年6月开始,于某红在某双语学校以教师身份从事教学活动。学校自2020年6月向其发放工资至2021年7月。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26日,学校安排教师培训。2021年8月26日6:40,于某红在津深线与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于某红生前于2021年8月24日,在初中教师工作群中,通知全体教师做核酸检测。2021年8月26日,于某红同事杨老师,仍在催促于某红快点到学校八一班。该学校一班班主任在事发上午7:33,催促于某红到八一班。于某红家住定州市,工作地点在定州市北门街。综合证据显示,于某红当时是从家中去学校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于某红的父亲于某顺称,某双语学校与于某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寒暑假期间教师虽没有从事劳动,但于某红与某双语学校的劳动关系处于连续稳定的状态,双方均默认寒暑假过后继续履行劳动权利义务。交通事故事发时,于某红正是按照学校的要求,赶往学校参加培训。于某红在事发前及事发时,与某双语学校存在劳动关系。
某双语学校称:于某红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值暑假期间。于某红与学校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于某红从 事教师岗位但没有教师资格证,与学校聘其担任教师岗位而意欲形成的劳动关系,因不符合《教师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而归于无效,故于某红与某双语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
某双语学校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于某顺之女于某红于去世时,与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没有教师资格 亦不能否认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④考勤记录;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以上五类凭证中,①、③、④项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也应积极进行举证。此外,劳动者还可以提供与单位负责人协商的录音录像,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作文件、报表等。本案中于某红所从事的工作属于某双语学校的业务范围,工作受其安排、管理,工资由其发放,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于某红去世时与学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某红有无教师资格,是否与某双语学校签订劳动合同而任教,均不能否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682民初650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双语学校的于某顺之女于某红,于去世时与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某双语学校称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综合一审证据,可以认定于某红生前在某双语学校处工作,某双语学校与于某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提出的暑假期间与于某红没有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于某红有无教师资格证,亦非确认劳动关系不存在的理由。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10-09/80059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