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头像、强制转帖 公司能否给员工个人生活“立规矩”
2023-10-10 22:36:29 浏览:
前不久,孙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公司要求她将个人社交账号头像改成公司的宣传画,而且每天至少要转发5条公司的促销广告。这让孙女士感觉不能接受。
近年来,有的公司针对员工个人生活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将员工的个人信息等视为公司财产,这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辽宁沈阳市读者张先生反映,最近公司用上了一种移动智能考勤系统,可以通过手机定位掌握员工的行动轨迹,“公司员工都被强制要求下载这个软件。不管上班下班,只要软件上线,公司随时都能知道自己在什么地方。”
此外,还有一些公司以“团队建设”“督促员工健康学习”等为由,干涉员工个人生活。据媒体报道,重庆市的刘女士因拒绝下班后应酬,被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刘女士认为,她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处理行政和人事事务,其中虽然也有日常接待的内容,但并不包括下班后的应酬。而公司表示,试用期内,公司和劳动者双方有互相考察、互相选择的权利,辞退试用人员,是公司的正当权利。目前,刘女士已在当地申请劳动仲裁。
“我上个月没有完成公司的步数任务,被扣了100多块钱。”广东广州市王女士反映,手机软件上记录个人运动步数的功能,却成了公司考核的“硬指标”。“公司为了让员工多运动,要求员工每月按照步数进行考核,还制定了奖励和惩罚制度,如果员工没有达标,按照‘少走一步扣一分钱’的标准进行惩罚。”王女士说,虽然大部分员工都对这条规定持有异议,但公司执意执行,员工也只能接受,“我们这一行经常要晚上加班,有时下班回家都9点多了,还要在外面溜达到步数达标,实在是额外的负担。”
公司针对员工个人生活制定规则的做法,是否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对此,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军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公司规定的劳动任务,并接受相应的管理。除此之外,公司无权对劳动者工作以外的个人事项作出要求。“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于公司能否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拥有完全的决定权。”姚军说。
账号头像、运动数据等都属于员工的个人信息,而“告知—同意”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规则。2021年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重新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
“不过,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公司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规定等,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田思路认为,“即便公司违反了法律法规,处于信息弱势的劳动者也很难分辨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进而正当行使各类信息权利以实现救济。因此,如何实现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权、商业秘密保护等合法权益与劳动者权益间的平衡,是数字时代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课题。”
对此,田思路建议,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需要监管部门、社会各界等共同发力。“一方面,要强化劳动监察的作用,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专门调查。除此之外,可以为员工设立举报通道,便于及时维权。另一方面,公司也应平衡好管理权与劳动者权益间的关系,适时引入社会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田思路说。
原文链接:https://news.e23.cn/wanxiang/2023-10-10/2023A1000261.html
近年来,有的公司针对员工个人生活制定了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将员工的个人信息等视为公司财产,这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辽宁沈阳市读者张先生反映,最近公司用上了一种移动智能考勤系统,可以通过手机定位掌握员工的行动轨迹,“公司员工都被强制要求下载这个软件。不管上班下班,只要软件上线,公司随时都能知道自己在什么地方。”
此外,还有一些公司以“团队建设”“督促员工健康学习”等为由,干涉员工个人生活。据媒体报道,重庆市的刘女士因拒绝下班后应酬,被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辞退。刘女士认为,她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处理行政和人事事务,其中虽然也有日常接待的内容,但并不包括下班后的应酬。而公司表示,试用期内,公司和劳动者双方有互相考察、互相选择的权利,辞退试用人员,是公司的正当权利。目前,刘女士已在当地申请劳动仲裁。
“我上个月没有完成公司的步数任务,被扣了100多块钱。”广东广州市王女士反映,手机软件上记录个人运动步数的功能,却成了公司考核的“硬指标”。“公司为了让员工多运动,要求员工每月按照步数进行考核,还制定了奖励和惩罚制度,如果员工没有达标,按照‘少走一步扣一分钱’的标准进行惩罚。”王女士说,虽然大部分员工都对这条规定持有异议,但公司执意执行,员工也只能接受,“我们这一行经常要晚上加班,有时下班回家都9点多了,还要在外面溜达到步数达标,实在是额外的负担。”
公司针对员工个人生活制定规则的做法,是否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对此,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军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公司规定的劳动任务,并接受相应的管理。除此之外,公司无权对劳动者工作以外的个人事项作出要求。“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于公司能否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拥有完全的决定权。”姚军说。
账号头像、运动数据等都属于员工的个人信息,而“告知—同意”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规则。2021年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重新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同意。
“不过,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公司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规定等,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田思路认为,“即便公司违反了法律法规,处于信息弱势的劳动者也很难分辨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进而正当行使各类信息权利以实现救济。因此,如何实现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权、商业秘密保护等合法权益与劳动者权益间的平衡,是数字时代劳动者保护的重要课题。”
对此,田思路建议,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需要监管部门、社会各界等共同发力。“一方面,要强化劳动监察的作用,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专门调查。除此之外,可以为员工设立举报通道,便于及时维权。另一方面,公司也应平衡好管理权与劳动者权益间的关系,适时引入社会力量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田思路说。
原文链接:https://news.e23.cn/wanxiang/2023-10-10/2023A10002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