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阻止员工诉讼,公司通过协议管辖设置障碍无效
2023-10-22 18:05:58 浏览:
近日,读者王娟娟反映说,因与其所在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她突然想起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公司发生诉讼,必须到千里之外的甲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甲法院与公司所在地、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没有任何关联,王娟娟认为公司提前在劳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目的在于通过提高她的诉讼成本、增加她的诉讼难度,迫使她吞下即使个人权益受损也只得屈服的后果。
她想知道:这样协议管辖,对她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本案所涉协议管辖属于无效。因此,即使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王娟娟仍然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规定表明,当事人虽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涉及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这里的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审理,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不能适用协议管辖。
然而,公司却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法的诉讼管辖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当认定公司与王娟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再者,《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分别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也可以确认公司设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b54c2be76c0010000ada09aaa8097.html
由于甲法院与公司所在地、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没有任何关联,王娟娟认为公司提前在劳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目的在于通过提高她的诉讼成本、增加她的诉讼难度,迫使她吞下即使个人权益受损也只得屈服的后果。
她想知道:这样协议管辖,对她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本案所涉协议管辖属于无效。因此,即使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王娟娟仍然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规定表明,当事人虽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涉及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这里的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审理,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不能适用协议管辖。
然而,公司却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法的诉讼管辖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当认定公司与王娟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再者,《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分别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也可以确认公司设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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