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劳动者一方签字,不算订立劳动合同
2023-10-24 19:50:43 浏览: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2年2月10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生产厂长。李某于当日填写了一份由甲公司提供的空白劳动合同,李某自行在合同中填写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期限、月出勤天数及工资约定等内容后交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未签字或盖章,只是将这份仅有李某签名的劳动合同交由行政部门保管。
2022年8月11日,甲公司负责人与李某因工作安排发生纠纷,李某自2022年8月12日起未再到岗。当年8月31日,李某到甲公司处向行政人员取回入职时所签的劳动合同原本,并以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处理结果】
驳回李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支付第二倍工资。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李某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案件评析】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因李某属于自行离岗,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仲裁委对该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二倍工资的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案中,李某填写由甲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在签字后交给公司,直至李某将劳动合同文本取回时,甲公司尚未对劳动合同进行签字或盖章,在此之前亦未主动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李某,导致该劳动合同文本仅有劳动者单方签字,因此应当认定为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属诺成性合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即为发出要约,李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即为承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李某完成签字并将劳动合同交还甲公司时已经成立,即便甲公司确未加盖公章,亦属形式要件存有瑕疵,并不等同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应当支持二倍工资的诉求。
仲裁委采纳了第一种观点。本案中,劳动者李某将签字的劳动合同交给甲公司后,甲公司并没有签字或盖章,也没有将合同再提供给李某,仅由公司一方掌握;在李某取回劳动合同原本时,甲公司仍未在合同中盖章或者签字。此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认为双方并未完成劳动合同“订立”这一过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甲公司应向李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延伸思考】
《劳动合同法》对于二倍工资的规定属于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民事惩罚性措施,目的在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先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以单位需要盖章为由将合同原件收回,事后也没有将盖完章的合同提供给劳动者。此类做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一些劳动者无法确定劳动合同主体,而一些用人单位甚至篡改劳动合同内容,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证明合同内容是如何约定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建议劳动者及时索取用人单位盖章后的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b603ea37cc0010000ada09aaa8097.html
李某于2022年2月10日入职甲公司担任生产厂长。李某于当日填写了一份由甲公司提供的空白劳动合同,李某自行在合同中填写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期限、月出勤天数及工资约定等内容后交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未签字或盖章,只是将这份仅有李某签名的劳动合同交由行政部门保管。
2022年8月11日,甲公司负责人与李某因工作安排发生纠纷,李某自2022年8月12日起未再到岗。当年8月31日,李某到甲公司处向行政人员取回入职时所签的劳动合同原本,并以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处理结果】
驳回李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支付第二倍工资。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李某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案件评析】
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因李某属于自行离岗,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仲裁委对该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二倍工资的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案中,李某填写由甲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在签字后交给公司,直至李某将劳动合同文本取回时,甲公司尚未对劳动合同进行签字或盖章,在此之前亦未主动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李某,导致该劳动合同文本仅有劳动者单方签字,因此应当认定为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属诺成性合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即为发出要约,李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即为承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李某完成签字并将劳动合同交还甲公司时已经成立,即便甲公司确未加盖公章,亦属形式要件存有瑕疵,并不等同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应当支持二倍工资的诉求。
仲裁委采纳了第一种观点。本案中,劳动者李某将签字的劳动合同交给甲公司后,甲公司并没有签字或盖章,也没有将合同再提供给李某,仅由公司一方掌握;在李某取回劳动合同原本时,甲公司仍未在合同中盖章或者签字。此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认为双方并未完成劳动合同“订立”这一过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甲公司应向李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延伸思考】
《劳动合同法》对于二倍工资的规定属于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民事惩罚性措施,目的在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先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以单位需要盖章为由将合同原件收回,事后也没有将盖完章的合同提供给劳动者。此类做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一些劳动者无法确定劳动合同主体,而一些用人单位甚至篡改劳动合同内容,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证明合同内容是如何约定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建议劳动者及时索取用人单位盖章后的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b603ea37cc0010000ada09aaa80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