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底,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四部门发文推进构建劳动和谐关系

2023-10-26 20:25:56   浏览: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与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
       通知要求,到2025年底,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普遍设立调解中心,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
       根据要求,规模以上企业要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有分支机构的,按照分级设立的原则在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有需要的企业,可在车间、工段、班组等设立调解小组。建立总部调解委员会抓总、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为基础、调解小组为基本单位的多层次调解工作网络。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相关负责人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工会、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或者本企业其他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优先聘任。调解小组组长由基层生产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会小组长、一线班组长等担任。
       小微型企业可参照规模以上企业做法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联合设立调解委员会。不具备设立调解委员会条件的,可安排劳动者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信息员),参加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
       企业调解委员会要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商(协)会调解组织要发挥熟悉行业特点、具备行业影响力的优势,推动会员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以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用工。可在会员企业间搭建交流互动平台,通过用工交流、企业文化建设经验分享等方式,促进会员企业共建劳动争议预防机制。
       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可通过公布电话、发放信息公示卡等方式,畅通与辖区内企业和劳动者沟通渠道,提供维权服务。还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发生的季节性、行业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工欠薪劳动争议专场”等以案释法活动,增强宣传效果。
       仲裁院调解中心要办理好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专业优势,通过包片指导、组织培训等方式,做好对辖区内其他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
       企业调解委员会、商(协)会调解组织可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对话机制,通过举办劳动者座谈会、开设意见信箱、线上咨询平台等方式,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帮助劳动争议当事人开展协商,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未按期履行的,协助劳动者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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