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权益保护不能“任性”案例一

2023-10-29 15:55:10   浏览:

        试用期可以说是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只凭公司单方面说一句“不合格”就行。对新招用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件,对“不胜任工作岗位”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要作出精准区分。
       如今,一些刚刚踏入职场的年轻人,却又遇到了以“试用期”为名的陷阱,一些用人单位出现的“假试用、真使用”的行为,坑害了求职者的求职信心,也给企业的信用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日前记者在法院采访时就了解到这么几起案例,希望能给求职者、用人单位一些警示。
 
试用期陷阱防不胜防
 
       去年大学毕业的小黄,今年初找到一份工作,与用人单位约定3个月试用期,眼看着就要转正,主管却通知她试用期延长一个月,一心求稳的小黄只能无奈接受。没想到刚过半个月,她竟收到了主管的口头辞退通知。小黄说,“当我向公司索要书面的正式离职证明时,对方却一拖再拖,我意识到这并非正常的辞退行为”。郁闷的小黄在同学的提醒下,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看到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时,她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小黄遇到的情况并非个例,许多求职者有不少关于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期满前被辞退、试用期期间不交社保、工资打折扣、恶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等现象,很多年轻网友都会在一些论坛评论区,讨论如何申请劳动仲裁、如何维护合法劳动权益的帖子。
       今年1月入职某公司的杨琳,因个人发展原因在4月底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却意外发现公司少给她缴纳了一个月的试用期社保。在与公司交涉时,对方不友好的态度让杨琳十分生气,“虽然钱不多,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对方违法却如此理直气壮。”
        应届毕业生王海军却遭遇了“试岗”陷阱。他在招聘软件上与某培训公司简单沟通后,对方通知他来“试岗”,工作两天后,王海军被通知试岗结束,用人单位说他并不适合这个岗位。可当王海军向公司索要工资时,却被告知试岗期没有工资。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分析道,在现实中,许多人都将试岗期与试用期混为一谈,两者虽然只差一个字,概念却差别很大。试岗期并非法律概念,我国劳动法中并无相关规定。实践中,法院会认定试岗期约定无效,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认定公司与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该试岗期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试用期。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无薪试岗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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