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离任审计期间,劳动者能否单方行使辞职权?
2023-10-30 20:03:47 浏览:
【案例】
朱某是A公司(国有企业)员工,2018年被A公司任命为B公司(A公司控股,占有股权51%)董事长、党委书记,劳动关系继续保留在A公司。
2023年9月1日,朱某向A公司递交辞职报告,称因个人原因辞去B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职务,同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9月10日,A公司决定对朱某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023年10月9日,朱某向A公司提出,自己已经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要求A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但是,A公司认为,朱某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尚在进行,待结果出来公司才能决定如何办理离职,因此拒绝为朱某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
那么,劳动者在接受离任审计期间,能否单方行使辞职权?
【分析】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关于“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用人单位能否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问题,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办发〔1995〕32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辞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应当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如用人单位拒绝办理的,劳动者可以直接离职,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但是,具体到“接受离任审计期间,劳动者能否单方行使辞职权”这一问题时,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离任审计与劳动者辞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离任审计期间不影响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任审计期间,劳动者不得单方行使辞职权,否则通过审计发现劳动者有问题的,处理劳动者的难度将增加。
离任审计,即相关人员离开原有岗位时对整个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的审计活动。通过对离任人员履职情况的全面审计,可以确保其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并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结合现行法律以及政策规定分析,有两类人在离任审计期间不得辞职:
一类是公务员。《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辞去公职。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公务员犯错后,以辞职方式减轻或者逃避责任。
另一类是国有单位的领导干部。国资厅发人事〔2004〕55号《国资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据此,国有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办理辞职前”,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换言之,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领导干部不得办理离职手续。这里的“领导干部”,根据中办发〔2019〕45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之规定,应当是指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政策文件虽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范畴,但是从严格领导干部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角度来看,可以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以及人民法院的判案依据。
除了上述两类人员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审计、审查期间,劳动者仍然可以依法行使辞职权,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员工在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满30天后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或拖延、拒绝为已辞职员工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手续,也不得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当然,对于已提出辞职但离任审计未开展或正在进行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在离职后继续配合离任审计工作,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一旦通过审计发现问题的,不影响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关于离任审计的时长问题,法律以及政策文件并未作出相应规定。实践当中,审计时间有长有短,短则几天,长则数月。笔者建议,对于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劳动者,一旦其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离任审计程序,争取在30日内完成离任审计工作。
本案中,朱某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属于需接受离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待离任审计结束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b7df03ac6c0010000ada09aaa8097.html
朱某是A公司(国有企业)员工,2018年被A公司任命为B公司(A公司控股,占有股权51%)董事长、党委书记,劳动关系继续保留在A公司。
2023年9月1日,朱某向A公司递交辞职报告,称因个人原因辞去B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职务,同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9月10日,A公司决定对朱某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023年10月9日,朱某向A公司提出,自己已经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要求A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但是,A公司认为,朱某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尚在进行,待结果出来公司才能决定如何办理离职,因此拒绝为朱某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
那么,劳动者在接受离任审计期间,能否单方行使辞职权?
【分析】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关于“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用人单位能否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问题,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办发〔1995〕32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辞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应当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如用人单位拒绝办理的,劳动者可以直接离职,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但是,具体到“接受离任审计期间,劳动者能否单方行使辞职权”这一问题时,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离任审计与劳动者辞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离任审计期间不影响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任审计期间,劳动者不得单方行使辞职权,否则通过审计发现劳动者有问题的,处理劳动者的难度将增加。
离任审计,即相关人员离开原有岗位时对整个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总体评价的审计活动。通过对离任人员履职情况的全面审计,可以确保其决策和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并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结合现行法律以及政策规定分析,有两类人在离任审计期间不得辞职:
一类是公务员。《公务员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辞去公职。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公务员犯错后,以辞职方式减轻或者逃避责任。
另一类是国有单位的领导干部。国资厅发人事〔2004〕55号《国资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据此,国有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办理辞职前”,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换言之,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领导干部不得办理离职手续。这里的“领导干部”,根据中办发〔2019〕45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之规定,应当是指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政策文件虽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范畴,但是从严格领导干部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角度来看,可以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以及人民法院的判案依据。
除了上述两类人员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审计、审查期间,劳动者仍然可以依法行使辞职权,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员工在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满30天后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或拖延、拒绝为已辞职员工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手续,也不得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当然,对于已提出辞职但离任审计未开展或正在进行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在离职后继续配合离任审计工作,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一旦通过审计发现问题的,不影响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关于离任审计的时长问题,法律以及政策文件并未作出相应规定。实践当中,审计时间有长有短,短则几天,长则数月。笔者建议,对于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劳动者,一旦其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离任审计程序,争取在30日内完成离任审计工作。
本案中,朱某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属于需接受离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待离任审计结束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b7df03ac6c0010000ada09aaa80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