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5-03 13:21:54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市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加快、增长动力转换,给就业创业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为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市、县(市)区政府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纳入评估制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项目建成后,应及时跟踪建设项目吸纳就业情况,积极提供公共人才就业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研究出台改革发展、财税金融、产业调整、贸易交流、社会管理等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集中失业风险、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

  (二)鼓励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强化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就业贡献度"指标考核工作。自2016年起,将原鼓励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当年就地就近新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者的就业补贴政策,调整为全市各类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当年新招用城乡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的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从300元提高到400元;对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人员,与其签订并履行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三)运用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由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所有参保企业,稳岗补贴比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合作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创业的资金。创业者按相关规定参加缴纳失业保险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创业项目不能继续经营,可凭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降低创业创新门槛。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进行清理,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企业,严格执行"先照后证",深入推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登记改革。

  (五)减轻创业者负担。落实国家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企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六)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完善"贷免扶补"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并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贴息。将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提高后增加的10万元贷款,按规定给予2年期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市、县(市)区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承担。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改进担保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担保资金,提高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的创业贷款可获得性。将"贷免扶补"和创业担保贷款覆盖范围扩大到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创办的现代农业经营实体。

  (七)建立创业投融资引导机制。积极引导和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支持大众创业创新。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设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规范众筹融资平台发展,探索建立小额股权众筹融资机制,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八)强化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创业创新产业园区建设,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要求,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服务配套为原则,积极打造一批不同层级、功能配套、承接力强、特色鲜明的"双创"产业园区、创业示范园和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互联网+创业创新"新型孵化模式,实现创业与创新、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建立政府投资型创业园区管理补助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地区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园区管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园运营、创业项目征集、创业导师专家聘请、创业系列活动开展、购买社会化创业服务以及公共费用支出等。

  (九)设立"昆明市创业扶持资金"。统筹用于鼓励各类开发(产业、工业)园区、企业和社会组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资源,通过自建、合建、联建等方式,鼓励和推动双创产业园区、创业示范园区、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平台建设和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资金扶持。

  1.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示范园(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园区举办方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2.连续两年被市政府考核为优秀市级创业示范园区(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园区举办方的资金补助标准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园区举办方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应按照不低于市级资金补助的50%配套安排补助资金。

  3.新建、改建或扩建认定为市级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园区举办方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4.新建、改建或扩建认定为市级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示范园区、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满1年的,按园区每入驻1户企业(实体)5000元与每户企业(实体)吸纳1名城乡劳动者就业200元总数之和,由市级财政给予园区举办方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5.对获得国家、省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奖项并在昆明地区登记注册经营的个人或团队实体,由市级财政给予每个获奖项目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资金资助。

  6.对毕业5年内,在我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经营实体,与城乡劳动者签订并履行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能带动3至5人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带动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7.对毕业5年内,首次创业失败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再次创业的,凭工商注销或法院判决破产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其企业实际货币投资额的50%,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二次创业补贴。

  8.对毕业5年内,未享受创业园区免费孵化服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租赁方式获得经营场地,且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经营实体,由市级财政按照经营场地所在地段同类场地租金平均水平70%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场租补贴,每年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9.实施"泛海扬帆-昆明大学生创业行动"公益项目,每年评审认定通过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实体),由市级财政给予每个项目(实体)2万元至5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助扶持。

  (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探索昆明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在职创业的有关政策。对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中,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5年及以上的人员(工勤身份人员须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10年及以上)离岗到园区创办企业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职称及人事和劳动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离岗创业期内,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的权利,可根据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评审相应职称资格,职称履职年限连续计算。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到园区创办企业或到园区提供服务,其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归个人所有。

  (十一)完善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成果转化,应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不少于6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支持专业技术人员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完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条件。

  (十二)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创业纳入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创业者,也可按规定享受创业贷款及贴息政策。加快培养电子商务领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十三)支持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创业。将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村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经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切实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支持返乡农民工创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推进农业创业示范村(社区)建设,积极打造"一村一品",促进农村劳动力创业就业。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结合老城或村中村改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整合建设一批返乡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区。探索推进农业创业示范县建设。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创业资源,落实扶持政策,优化创业服务,激发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残疾人、农民工等群体的创业热情。

  (十四)规范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整合各类创业导师资源,完善创业导师资源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由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团队,建立创业导师劳务报酬、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创业导师作用。

  (十五)统筹资源形成合力。统筹发改、工信、科技、财政、人社、商务、农业等职能部门出台的各项创业创新扶持政策,畅通部门间协调联系渠道,打破部门利益化、政策碎片化的传统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创业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支持群团组织结合自身职责特点,充分利用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贷款"三位一体"的创业扶持工作机制,结合行业、市场需求及特点,不断探索创业扶持的新方式,构建创业服务的新载体,积极鼓励和引导职工、青年和妇女等群体勇于创业,切实发挥其在创业中的生力军、主力军和半边天作用。

  (十六)建立就业创业奖励机制。从2016年起,每2年开展1次昆明市就业创业典型评选活动,对我市就业创业成效显著的优秀创业者、创业导师、就业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三、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七)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加大对困难家庭、少数民族、残疾高校毕业生帮扶力度,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市属技校高级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技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从2016年起将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费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

  (十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在驻昆高校、技工院校组织开展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为载体的"千企万岗"、"就业服务季"等专项活动。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技班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库,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全面了解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及时提供"一对一"就业创业帮扶服务。

  (十九)落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全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即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按照企业所属层级在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网站公开发布。

  (二十)积极帮助困难人员就业。认真落实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的有效衔接,妥善解决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地区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产业、项目、资金等支持力度。

  (二十一)促进退役复转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企业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社会优质培训资源、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企业下岗失业参战退役人员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岗位。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全面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二十二)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城乡统筹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步伐,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充分利用我市区位优势,加强信息沟通和劳动维权,实现输出地与输入地工作全面对接,使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输出有组织、求职有服务、就业有技能、权益有保障"。


  四、加强职业和创业培训


  (二十三)进一步放宽职业资格准入。落实国家、省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政策,逐步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对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不再实行执业(就业)准入控制,不再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执业(职业)强制挂钩。

  (二十四)创新创业培训模式。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展多元化的创业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创业券、创新券等创业帮扶新模式,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

  (二十五)加强创业创新技能人才培养。发展与创业创新需求相匹配的技能教育培训,积极探索"创业创新+技能"培训新模式,健全完善"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共同培养"为主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体系,大力发展工学交替、学徒制、半工半读、远程教育等灵活教育培训方式,加快推进教学实训基地或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为我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和技能人才储备。

  (二十六)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实训。鼓励持续经营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实训和帮扶创业者开办网店。为创业者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实训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300元的一次性电子商务实训补贴;开展创业实训并为创业者提供后续跟踪服务的,按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由同级财政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网店资金补助。

  (二十七)加大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按照"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健全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根据各类劳动者需求,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培养更多高素质劳动力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市、县(区)两级财政重点支持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和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逐步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建立培训效果与培训补贴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培训后的就业率。

  (二十八)实施技能扶贫专项行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精准扶贫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技能扶贫专项行动,重点抓好"三个一批":依托技工院校培养一批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技能人才;依托各类定点培训机构,转移输送一批技能劳动者实现异地就业;通过强化技能培训,培训一批适应当地产业发展需要的劳动者。适当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高端培训工种(专业)的补贴标准,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从每人900元(含10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提高到1500元。到2020年底前,力争使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贫困人口接受1次以上的就业技能培训、有条件的贫困户能有1人掌握一项技能,帮助没有致富产业支撑的贫困人口通过就业摆脱贫困。


  五、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


  (二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规范企业招聘、职业中介活动,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三十)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进园区、进村社、进企业"活动,针对不同群体需求,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和高效、便捷、精准的扶持服务。继续实施县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校园、园区服务工作站等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标准化服务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四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与管理信息系统。

  (三十一)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常住城镇的农村户籍人员)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为登记失业的城乡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公共就业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定期沟通交流就业创业相关信息,开展调研督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创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

  (三十三)落实目标责任考核。各级政府要坚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严肃问责。

  (三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状况、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和就业创业政策,结合上级就业创业资金补助情况,严格按照《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要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审计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将依据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财政对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投入、使用绩效等情况,给予相应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三十五)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开展就业统计数据与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数据的对比分析,加强数据核查,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完善就业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就业群体、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三十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创业、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和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创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在全社会形成共同促进就业、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


附件

 

昆明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完成

时限

1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

持续实施

2

鼓励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3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由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所有参保企业,稳岗补贴比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4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5

严格执行“先照后证”,积极推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全国、全省同步实现“一照一码”。

市工商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检局

与全国、全省同步

6

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登记改革。

市工商局

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部门

持续实施

7

落实国家、省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8

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企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

持续实施

9

完善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持续实施

10

将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提高后增加的10万元贷款,按规定给予2年期的贴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持续实施

11

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设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基金。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12

强化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平台建设,设立“昆明市创业扶持资金”,统筹用于双创产业园区及各类创业创新型孵化平台建设和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资金扶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

持续实施

13

建立政府投资型创业园管理补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