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承包关系的界定,以劳动合同为准吗?

2023-11-01 19:37:46   浏览:

  袁兰英(化名)在珠海一建筑公司依规做饭、搞卫生,约定的薪水却迟迟未发。无奈之下,她辞职“讨薪”,公司竟说没签合同就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关系或劳务关系。
  那么,劳动关系的认定仅以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为依据,还是应以用工过程中体现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煮饭阿姨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21年9月10日,48岁的袁兰英到珠海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约定的煮饭工资是每月4500元、打扫卫生每月600元。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建筑公司为她购买了社会保险,双方却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0月6日起,公司要求袁兰英增加打扫卫生范围。
  工作量加大了,工资却没有足额发放。2022年1月25日,袁兰英申请辞职,之后未再上班。2月14日,她申请劳动仲裁。4月7日,劳动仲裁委员作出裁决,建筑公司向袁兰英支付未付工资以及未签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
  建筑公司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关系或劳务关系。一方面,袁兰英不受公司管理和支配,每天只需完成做两餐的劳务工作,不用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她提供的煮饭工作,仅为辅助性工作,不属建筑公司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未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首先,建筑公司是具有用人资质的企业,袁兰英是属于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但未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其次,袁兰英每月提供劳动领取固定工资,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每天工作内容是做饭,在伙食标准等方面要执行公司的要求,每天按时上班,休假需要批准,属于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另外,袁兰英买菜是实报实销,需接受财务等公司管理人员的审核,并不承担厨房的经营风险。建筑公司主张其与袁兰英之间是承包关系,但并未提供承包合同等证据证实双方间系承包关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袁兰英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香洲法院依法判决建筑公司应当向袁兰英支付自2021年10月10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未付工资。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以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为依据,而应以用工过程中体现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
  本案中,袁兰英与建筑公司双方都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袁兰英需遵循公司的请假及报销等内部规定,其工作量、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标准均需听从建筑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可以明确二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袁兰英与公司具有密切的经济联系,其工作场所及工具均由建筑公司提供,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固定工资并缴纳社保。袁兰英所提供的劳动也是维持公司正常运作的必要部分。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用人单位招用记录等凭据,避免产生争议后举证困难。用人单位应明确用工形式,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依法办企才是企业长青之道。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11-01/803296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