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之窗丨能否因存在纠纷不办退工
2023-11-03 09:40:00 浏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接到劳动者甲某投诉,称自己一个月前已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也不给退工证明。
经杨浦大队了解,甲某于一个月前已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但公司以甲某从事的项目涉及核心技术为由,要求与甲某签订全新的竞业限制协议,否则不办理退工手续。双方就此事僵持了一个多月。执法人员向公司宣传了相关规定。最终,公司人事部门与业务部门沟通后,为甲某办理了退工等手续。
【综合点评】
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要求签订新的竞业限制协议,否则不予办理退工手续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劳动者依法享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本案中,甲某已书面向单位提出了离职申请,并且已经过了三十日,依法享有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随意限制劳动者的辞职权利。
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如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因与劳动者存在纠纷,而采用不同意其离职、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不为其转出社保关系等手段为难劳动者。本案中,公司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甲某确实因侵权行为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民事,刑事等司法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但不能通过拒绝其离职,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来达到解决经济纠纷的目的。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b8a35a6adc0010000ada09aaa8097.html
2022年11月,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接到劳动者甲某投诉,称自己一个月前已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也不给退工证明。
经杨浦大队了解,甲某于一个月前已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但公司以甲某从事的项目涉及核心技术为由,要求与甲某签订全新的竞业限制协议,否则不办理退工手续。双方就此事僵持了一个多月。执法人员向公司宣传了相关规定。最终,公司人事部门与业务部门沟通后,为甲某办理了退工等手续。
【综合点评】
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要求签订新的竞业限制协议,否则不予办理退工手续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劳动者依法享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本案中,甲某已书面向单位提出了离职申请,并且已经过了三十日,依法享有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随意限制劳动者的辞职权利。
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也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如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因与劳动者存在纠纷,而采用不同意其离职、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不为其转出社保关系等手段为难劳动者。本案中,公司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甲某确实因侵权行为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民事,刑事等司法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但不能通过拒绝其离职,不为其办理退工手续来达到解决经济纠纷的目的。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b8a35a6adc0010000ada09aaa80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