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不缴社保用人单位“维权”不获法院支持
2023-11-08 21:23:15 浏览:
【案例介绍】
2020年7月,刘某入职某热能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当日,刘某在“自愿不购买社保申请书”上签字,确认“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保,以每月500元社保补贴形式发放于工资中”。
2021年7月,因刘某投诉,热能公司为其补缴了社保费用及滞纳金。热能公司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贴。
法院认为,热能公司虽然提供了刘某签字确认的有社保补贴的工资单,但经调查热能公司的仓库、生产、财务部门人员及公司工人计件工资核算明细后,确定刘某每月工资即为其完成的计件工资,故判决驳回了热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缴纳社会保险本就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以现金补贴的形式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该约定极易引发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难以得到足额赔偿及劳动者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诸多纠纷,甚至出现了本案所涉未实际支付“社保补贴”而诉讼要求返还的情况。用人单位在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后,要求劳动者返还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社保补贴”,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劳动者是否实际收到了上述款项,决定是否支持。该案通过深入调查,还原客观事实,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向企业表明了应该合法用工、诚信诉讼的司法态度。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11-08/8040740.shtml
2020年7月,刘某入职某热能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当日,刘某在“自愿不购买社保申请书”上签字,确认“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保,以每月500元社保补贴形式发放于工资中”。
2021年7月,因刘某投诉,热能公司为其补缴了社保费用及滞纳金。热能公司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贴。
法院认为,热能公司虽然提供了刘某签字确认的有社保补贴的工资单,但经调查热能公司的仓库、生产、财务部门人员及公司工人计件工资核算明细后,确定刘某每月工资即为其完成的计件工资,故判决驳回了热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原则。缴纳社会保险本就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以现金补贴的形式规避社会保险缴纳义务,该约定极易引发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难以得到足额赔偿及劳动者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诸多纠纷,甚至出现了本案所涉未实际支付“社保补贴”而诉讼要求返还的情况。用人单位在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后,要求劳动者返还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社保补贴”,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劳动者是否实际收到了上述款项,决定是否支持。该案通过深入调查,还原客观事实,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向企业表明了应该合法用工、诚信诉讼的司法态度。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11-08/80407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