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低工资结算补偿金,违法!
2023-11-08 21:25:47 浏览:
这些天,江苏扬州市民杨师傅等40名员工和曾经供职的扬州某混凝土公司闹得不可开交。原因是混凝土公司9月份宣布解散员工,给出的补偿金标准竟然是按上年度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这让杨师傅等员工无法接受。
9月中旬,混凝土公司先是在工作群里发消息说放假几天。几天后又说,接受上级环境测评,继续放假。再后来就是通知员工解散,让员工来公司结算相关费用。对于公司辞退员工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的做法,员工们倒也不计较了,问题是给出的补偿金标准让员工不能接受。
杨师傅说,他在混凝土公司工作已经5年时间,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补偿金应该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他在混凝土公司平均每个月工资在6000元左右,算下来应该拿到3万元左右。如今,混凝土公司给出的方案是按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结算,一个月相差近4000元,5年算下来,补偿金相差了近2万元。这让他和其他员工都无法接受。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杨师傅等员工的求助后,来到混凝土公司了解情况。相关人员表示,混凝土公司之所以解散就是因为经济效益不好,所以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与员工结算补偿金。这个方案他们也咨询过,相关部门说不违法,可以执行。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随即向企业宣传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混凝土公司提出按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补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据的,也是违法的,必须纠正。在相关方面协调下,目前,混凝土公司正在与员工就支付时限等事项进行协商,争取员工给企业一个调度资金的时间。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11-08/8040741.shtml
9月中旬,混凝土公司先是在工作群里发消息说放假几天。几天后又说,接受上级环境测评,继续放假。再后来就是通知员工解散,让员工来公司结算相关费用。对于公司辞退员工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的做法,员工们倒也不计较了,问题是给出的补偿金标准让员工不能接受。
杨师傅说,他在混凝土公司工作已经5年时间,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补偿金应该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他在混凝土公司平均每个月工资在6000元左右,算下来应该拿到3万元左右。如今,混凝土公司给出的方案是按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结算,一个月相差近4000元,5年算下来,补偿金相差了近2万元。这让他和其他员工都无法接受。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杨师傅等员工的求助后,来到混凝土公司了解情况。相关人员表示,混凝土公司之所以解散就是因为经济效益不好,所以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与员工结算补偿金。这个方案他们也咨询过,相关部门说不违法,可以执行。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随即向企业宣传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混凝土公司提出按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补偿金是没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据的,也是违法的,必须纠正。在相关方面协调下,目前,混凝土公司正在与员工就支付时限等事项进行协商,争取员工给企业一个调度资金的时间。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11-08/80407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