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2023-11-08 21:26:46 浏览:
2023年3月7日,王某驾驶机动车辆与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鉴定,张某某构成三处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90日。张某某将王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8967.16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涉事故责任划分及投保情况,本次事故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80%的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王某按照80%的比例予以赔偿。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80500元(包含误工费27369.75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2734.21元。
案件审理时,张某某主张其从事制衣工作,要求按照服务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提交了工作照片、某制衣店经营者证人证言以及工资表予以佐证。某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发生时张某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对此,法院认为,受害人是退休人员的,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且达到了高度盖然的证明标准,足以证实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确实从事劳动工作、存在劳动收入以及收入因事故发生而减少,故法院依据张某某事故前工资表支持其误工费27369.75元。
法官说法
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作出的规定,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待遇,并非对劳动能力的认定和限制,《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划等号。
现实中,退休后仍然从事劳动工作的老年人不在少数,尤其是很多农村居民没有退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外出务工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老年人的收入甚至还是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这也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用工状况。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与年龄无关,不能片面的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
审判实践中,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举证证实确实存在劳动收入的情况下,其主张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这既是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对于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减轻社会养老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11-08/8040744.shtml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涉事故责任划分及投保情况,本次事故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80%的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王某按照80%的比例予以赔偿。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80500元(包含误工费27369.75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2734.21元。
案件审理时,张某某主张其从事制衣工作,要求按照服务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提交了工作照片、某制衣店经营者证人证言以及工资表予以佐证。某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发生时张某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故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对此,法院认为,受害人是退休人员的,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且达到了高度盖然的证明标准,足以证实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确实从事劳动工作、存在劳动收入以及收入因事故发生而减少,故法院依据张某某事故前工资表支持其误工费27369.75元。
法官说法
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作出的规定,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待遇,并非对劳动能力的认定和限制,《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划等号。
现实中,退休后仍然从事劳动工作的老年人不在少数,尤其是很多农村居民没有退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外出务工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老年人的收入甚至还是家庭唯一的生活来源,这也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用工状况。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与年龄无关,不能片面的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
审判实践中,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举证证实确实存在劳动收入的情况下,其主张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这既是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对于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减轻社会养老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3-11-08/80407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