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动小微型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我省小微型服务企业经济发展,分散用人单位经营中工伤事故风险,保障用人单位与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6〕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推动我省小微型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小微型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各地要多措并举支持小微型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对参加
工伤保险的小微型服务企业不得设置附加条件,简化参保流程,可以采取单险种缴费方式纳入参保范围,以创新、优化、灵活、便捷方式鼓励小微型服务企业为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同时鼓励其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小微型服务企业等级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灵活确定小微型服务企业参保及缴费方式
(一)参保方式。小微型服务企业其职工、雇工流动性较大,无法确定职工工资总额进行“实名制”参保的,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可实行动态管理。
(二)缴费标准。小微型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即缴费工资人均标准不得低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总额=“实名制”参保人数×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费率。对于收取管理费进行服务管理的小微型服务企业,也可以按照所收取服务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计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缴费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按月,也可以选择按季、半年、年为期限进行趸缴。参保人员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将人员变更情况以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网上申报等方式报统筹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备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正式变更手续和变更手续后需要补缴的工伤保险费,在备案后一个月内办理。
家庭服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办法按照本意见执行。
三、加强组织协调与监督
小微型服务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在企业发展中亟需工伤保险护航助力。各级人社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主动加强与同级工商、民政、安监等行政部门以及中小企业局、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组织的协调,及时掌握小微型服务企业的发展状况、劳动用工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推进小微型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等参加工伤保险。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监察执法,督促检查小微型服务企业参保登记,依法加大对发生工伤事故的不参保企业处罚力度。各级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劳鉴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缩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时限,简化各项工作程序。各地可根据本地小微型服务企业发展形势,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参保缴费政策。完善与开发小微型服务企业参保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确保小微型服务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5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