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省政府同意,在2017年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10元/人月的基础上,从2018年1月1日起再增加10元/人月。即:由现行的80元/人月标准,提高到90元/人月。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地)、县(市、区),由省与地方各分担50%;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地)、县(市、区)及省农垦、森工系统自行解决。同时,允许有能力的统筹市(地)、县(市、区)、省农垦、森工系统在国家和省提标的基础上,继续自行提高标准。

  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要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到位。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