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补贴”的前世今生
2023-11-16 10:27:34 浏览:
近日,重庆一女生在微博分享自己的“意外之财”,起因是女生就职的公司最近搬至中国最深地铁站——红岩村地铁站附近,该站高低落差近40层楼,每天上下班进站出站共需乘坐14次扶梯,导致大家通勤时间大大增加,公司便决定设立通勤补贴,月底还考虑到员工的购物需求,将当月的补贴增至888元。
网友评论说:这泼天的富贵什么时候轮到我呀?也许你的父母辈对于交通费补贴(车贴、通勤补贴)并不陌生,而你享受过这种福利吗?
“老上海”记忆中的交通费补贴
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为吸引劳动者入职,以及满足劳动者工作生活的共同或特殊需要,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之外向劳动者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根据渊源及依据的不同,可以将福利待遇分为法定福利、约定福利、规章福利和临时福利。
法定福利是指存在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福利待遇。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职工大多也是“国家职工”,交通费补贴主要也是一种法定福利。
1978年7月,上海市财政局和劳动局印发《上海市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规定职工从工作单位到居住地的路程在4华里以上的,即可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当时的公交票价实行0.04元至0.20元分级制。享受交通费补贴的职工,每月负担1.50元,超过部分给予补贴,但乘坐月票通用的公
共车辆的每月补贴最高为4.50元,乘坐月票不通用的公共车辆补贴最高为6元。
那时上海还没有地铁,职工上下班很不方便,所以还规定每周回家和每两周回家的,往返的交通费补贴最高为6元。还有无公交车可搭乘的,不分路程长短一律补贴1元。骑个人自行车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元。
以后这个交通费补贴办法也是几经变更。1994年本市实行单一票价后,职工从居住地点到工作单位路程在1公里以上的,可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l公里以下(含1公里)的,不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1996年上海票制改革取消公交通用月票制度,统一使用普票,市区一般线路的票价为每张0.5元。不知谁还收藏着这种五角一张的预售车票。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上海职工交通费补贴也从法定福利向规章福利过渡。1999年3月,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企业自行制订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明确本市企业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由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合理分担的原则自行制订,但必须遵循以下要求:1.企业制订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应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后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2.企业制订并实施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应报送同级财税监交部门备案,其成本费用列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对交通费开支大的困难职工,企业可通过各种形式给予帮助。
劳动者主张福利待遇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作为法定福利的交通费补贴已经很少见到。即便是上海规定的农民跨区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也不是由企业承担,而是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所以严格来说它也并不属于企业提供的福利待遇。
目前职工享受的交通费补贴大多具有约定福利、规章福利或临时福利的特点。其中约定福利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特别约定的福利待遇。规章福利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明确的福利待遇。那位重庆女生晒出的所谓“意外之财”,也许就是属于这种规章福利。此种福利的内容、形式、数量等均由用人单位决定,不同用人单位所给予的规章福利存在差异性。临时福利是指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发放的福利,不受法定、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限制。
福利待遇不直接以劳动成果为对价,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之外向劳动者履行的给付。上海市一中院法官叶佳、陈姝认为: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存在福利待遇给付义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中约定福利的审查依据为双方达成的约定,形式包括入职通知、劳动合同等。规章福利的审查依据为用人单位有效制定与公示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临时福利的审查依据为用人单位做出的发放决定,一般系偶发、临时、一次性的福利。(《类案裁判方法精要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88页》)
如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职工祁某在《入职邀请函》约定,车辆补贴2,000元/月,这就是职工有权享有的固定的福利补贴,且公司已将每月的通讯补贴在每月工资中一并发放。现置业公司称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车贴的发放前提是私车公用,且额度为1,000元/月。对此法院认为,从文意角度理解,私车公用的审批报销与公司对员工通勤的、按职级发放的固定金额的福利补贴分属不同性质;从实际履行角度来看,现无证据证明《入职邀请函》上约定的车贴系私车公用车贴,且置业公司于职工入职后数日、未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协议、职工未发生公车私用情形的情况下,即通过职工的车贴申请,可见《入职邀请函》约定的车贴2,000元/月系福利性车贴,非公司所述私车公用车贴。故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入职约定向祁某发放车贴。(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120民初3951号)
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费的竞合
尽管交通费补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及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体现,但是在发放交通费补贴的过程中,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交通费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3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590元调整到2690元,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其次,交通费补贴计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如前所述,交通费补贴是劳动者通勤情况下产生的交通支出,它具有福利待遇的特点,但也是用人单位在票据报销之外给付的津贴。实务中,在确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时,只要是以现金形式固定发放的交通费补贴,按规定都应计算在内。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bd199ff45c0010000ada09aaa8097.html
网友评论说:这泼天的富贵什么时候轮到我呀?也许你的父母辈对于交通费补贴(车贴、通勤补贴)并不陌生,而你享受过这种福利吗?
“老上海”记忆中的交通费补贴
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为吸引劳动者入职,以及满足劳动者工作生活的共同或特殊需要,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之外向劳动者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根据渊源及依据的不同,可以将福利待遇分为法定福利、约定福利、规章福利和临时福利。
法定福利是指存在法律法规或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福利待遇。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职工大多也是“国家职工”,交通费补贴主要也是一种法定福利。
1978年7月,上海市财政局和劳动局印发《上海市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规定职工从工作单位到居住地的路程在4华里以上的,即可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当时的公交票价实行0.04元至0.20元分级制。享受交通费补贴的职工,每月负担1.50元,超过部分给予补贴,但乘坐月票通用的公
共车辆的每月补贴最高为4.50元,乘坐月票不通用的公共车辆补贴最高为6元。
那时上海还没有地铁,职工上下班很不方便,所以还规定每周回家和每两周回家的,往返的交通费补贴最高为6元。还有无公交车可搭乘的,不分路程长短一律补贴1元。骑个人自行车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元。
以后这个交通费补贴办法也是几经变更。1994年本市实行单一票价后,职工从居住地点到工作单位路程在1公里以上的,可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l公里以下(含1公里)的,不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1996年上海票制改革取消公交通用月票制度,统一使用普票,市区一般线路的票价为每张0.5元。不知谁还收藏着这种五角一张的预售车票。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上海职工交通费补贴也从法定福利向规章福利过渡。1999年3月,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企业自行制订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明确本市企业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由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合理分担的原则自行制订,但必须遵循以下要求:1.企业制订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应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后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施行。2.企业制订并实施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办法应报送同级财税监交部门备案,其成本费用列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对交通费开支大的困难职工,企业可通过各种形式给予帮助。
劳动者主张福利待遇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作为法定福利的交通费补贴已经很少见到。即便是上海规定的农民跨区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也不是由企业承担,而是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所以严格来说它也并不属于企业提供的福利待遇。
目前职工享受的交通费补贴大多具有约定福利、规章福利或临时福利的特点。其中约定福利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特别约定的福利待遇。规章福利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明确的福利待遇。那位重庆女生晒出的所谓“意外之财”,也许就是属于这种规章福利。此种福利的内容、形式、数量等均由用人单位决定,不同用人单位所给予的规章福利存在差异性。临时福利是指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发放的福利,不受法定、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限制。
福利待遇不直接以劳动成果为对价,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之外向劳动者履行的给付。上海市一中院法官叶佳、陈姝认为: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存在福利待遇给付义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中约定福利的审查依据为双方达成的约定,形式包括入职通知、劳动合同等。规章福利的审查依据为用人单位有效制定与公示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临时福利的审查依据为用人单位做出的发放决定,一般系偶发、临时、一次性的福利。(《类案裁判方法精要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88页》)
如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职工祁某在《入职邀请函》约定,车辆补贴2,000元/月,这就是职工有权享有的固定的福利补贴,且公司已将每月的通讯补贴在每月工资中一并发放。现置业公司称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车贴的发放前提是私车公用,且额度为1,000元/月。对此法院认为,从文意角度理解,私车公用的审批报销与公司对员工通勤的、按职级发放的固定金额的福利补贴分属不同性质;从实际履行角度来看,现无证据证明《入职邀请函》上约定的车贴系私车公用车贴,且置业公司于职工入职后数日、未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协议、职工未发生公车私用情形的情况下,即通过职工的车贴申请,可见《入职邀请函》约定的车贴2,000元/月系福利性车贴,非公司所述私车公用车贴。故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入职约定向祁某发放车贴。(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120民初3951号)
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费的竞合
尽管交通费补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及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体现,但是在发放交通费补贴的过程中,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交通费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3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590元调整到2690元,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其次,交通费补贴计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如前所述,交通费补贴是劳动者通勤情况下产生的交通支出,它具有福利待遇的特点,但也是用人单位在票据报销之外给付的津贴。实务中,在确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时,只要是以现金形式固定发放的交通费补贴,按规定都应计算在内。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bd199ff45c0010000ada09aaa8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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