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成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为切实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促进职业培训科学化、规范化,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5〕143号)、《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黑人社发〔2016〕82号)、《关于实施“98113”龙江技能振兴计划的意见》(黑人社发〔2016〕83号),以及国家、省有关职业培训的政策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需要,制定了《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成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成果实施办法.doc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30日
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成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确保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结合龙江经济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黑龙江省范围内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认定采购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补贴培训是指由培训机构组织,为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培训项目。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采购人具体承担培训机构认定采购事宜。省直属的培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培训机构的认定采购活动。认定采购工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黑龙江省境内的凡经正式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及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均可以申请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第六条 申请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属于政府举办的培训机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政府及其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应提供本企业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具有健全完整的规章制度。具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确保职业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的流动资金支持。
(三)依法依规正当办学或经营。在参与申请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前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等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四)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职业培训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市(地)级培训机构开设的每个职业(工种)理论课教室总面积不低于200㎡(或教室不少于3个)、实习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区(县)级培训机构开设的每个职业(工种)理论课教室总面积不低于150㎡(或教室不少于2个)、实习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创业培训教室不少于2个,每个教室不少于60㎡。教学设施齐全,实训设备满足申报职业(工种)培训需要。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满足培训任务需要的师资力量。职业培训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开设的每个职业(工种)至少各配备一名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并配备相应的教学管理人员。创业培训专(兼)职教师应不少于3名,且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名。
(六)具有满足职业培训所需的教材。教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
(七)具有信息化管理手段。按照有关规定,培训过程使用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
(八)具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具有较好的职业培训基础和业绩,有稳定的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关系,确保培训后就业率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九)具有开展创业培训服务的条件。有专家指导团队,成熟的创业咨询及管理机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向社会发布政府补贴培训项目采购公告。
第八条 培训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申请参与采购的培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培训能力,编制投标文件参与采购。
第九条 组建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的组建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组织项目评审。由采购人提出完整公正的采购需求及评审标准。评审专家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公正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由采购人组织专业人员对培训机构的场地、设备、师资及培训能力等进行现场审查,按照公开发布的评审标准和规则,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示采购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定点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中标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考核评估标准、要求、方式等相关内容。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定点培训机构中标情况,及时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发布,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健全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统筹社会各类培训资源,完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补贴培训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实施、补贴资金使用和培训质量的全程监管。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评估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成果项目评估制度,探索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项目评估机制,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培训后就业创业及资金使用等综合情况进行评估。对年度评估不合格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强化实名制管理。严格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机制,依托金保工程建立内外网信息互通的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进一步完善培训人员报名、培训、考核、就业、补贴申领等环节相关信息,实现培训全过程网上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社会公开监督机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本地培训情况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社会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5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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