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
(一)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仲裁讲堂、以案说法、仲裁公开庭、普法送法活动以及推行仲裁建议书和司法建议书等形式,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主动履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聘用)合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对用人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重点关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过程中劳动关系调整变化情况,积极开展矛盾纠纷疏导预防,切实建立预警报告及应急处理机制,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要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探索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管理特点的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切实发挥用人单位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用人单位内部和萌芽状态。
(二)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指导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内部申诉机制和协商回应制度,积极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完善内部协商规则,鼓励和支持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推动企业广泛开展协商民主实践,通过履行集体协商程序,科学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重要事项。注重发挥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加大工会主动参与劳动争议协商处理的力度,进一步拓展工会协助劳动者与企业沟通协商的渠道,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
(三)构建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格局。加强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实现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建设全覆盖。在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由当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负责其日常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发的地区、行业商(协)会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以规模以上非公企业为重点,积极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加大指导力度,使其不断提高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重点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等行业,以及用人单位和职工数量较多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积极推动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在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的调解组织。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本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调解登记、督促履行、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业务培训、工作考评等制度,并定期向当地调解仲裁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接受业务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要做到机构名称规范统一、调解制度健全完备、登记台账清楚细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工会、商(协)会和司法等部门向社会公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调解员名单、申请调解的程序和要求等,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的调解服务。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
(五)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同司法、工会等部门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劳动人事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积极引入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要引导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主动选择、自愿接受调解服务。注重发挥社区工作者、平安志愿者、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管理员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法律专家、律师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等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基础条件较好的单位和地区要依托仲裁办案机构设立专业性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室(该工作室可与驻仲裁办案机构的法律援助服务站整合),形成调裁一体化服务模式,打造“一站式”的调解仲裁维权服务平台。
三、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
(六)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建立仲裁办案基本制度目录清单,完善仲裁制度体系。创新仲裁调解制度,在仲裁机构设立调解庭开展案前调解、案中调解和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等工作。不断完善和细化一裁终局、先予执行、先行裁决等规定,促进争议纠纷在仲裁环节终结。着眼仲裁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制定和完善仲裁规则和制度规范。建立健全证据制度,制定体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特点的仲裁证据规则。建立仲裁办案举报监督制度,落实错案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仲裁办案纠错能力。推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仲裁员组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制度。实行“阳光仲裁”,依法定期公告仲裁员名册,及时公开调解仲裁政策法规,开通仲裁案件办理流程查询通道,当事人可以自主查询案件进度和处理结果,仲裁法律文书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仲裁机构法律援助窗口的法律援助服务活动,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援助服务。
(七)简化优化仲裁办案程序。实施案件分类处理,制定具体分类标准,优化立案、庭审、调解、送达等具体程序,提高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简化操作流程。深化仲裁庭审方式改革,在争议案件较多的中心城市推广以加强案前引导、优化庭审程序、简化裁决文书为核心内容的要素式办案,提高案件裁决效率。灵活运用简易处理程序,快捷处理小额简单争议案件。建立健全集体劳动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通过先行调解、优先受理、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取消答辩期、就近就地开庭等方式,实现快调、快审、快结。推进巡回仲裁庭、派驻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八)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继续加强仲裁案件管理标准体系建设,通过全省调解仲裁管理信息系统加大对各级办案机构办案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力度,建立定期通报和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公正评价标准、办案质量效率评价标准和办案人员绩效考核标准。建立仲裁办案指导制度,统一仲裁办案适用标准,重点加强对新兴行业劳动人事争议和集体争议的指导。综合运用案例汇编、业务研讨会、庭审观摩等方式,发挥典型案件在统一处理标准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推动各级仲裁办案机构组织开展区域性和城市功能相近地区之间的业务交流协作活动。
四、建立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
(九)加强调解与仲裁的衔接。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积极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争议纠纷,对于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定期与仲裁办案机构沟通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有关问题;对重大疑难的争议案件,可以邀请仲裁机构参与调处。已经构建调裁一体化服务平台的机构要充分发挥平台优势,形成调解与仲裁的联动效应。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在争议案件多发高发地区,鼓励并支持巡回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落实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制度。
(十)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协助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特邀调解制度,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成为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工作。鼓励和支持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有条件的调解组织要设立“诉调对接服务站”。依法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十一)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建立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机制,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建立健全各级仲裁机构与同级人民法院重大涉劳争议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工作信息交换制度、联合业务培训制度,要定期进行包括案件受理、审理和审结等相关工作数据的共享和交换。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轮流组织,重点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讨,及时统一裁审标准。有条件地区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仲裁机构设立派驻法庭,也可以在仲裁机构设立人民法院接待窗口和执行窗口。在调解仲裁和诉讼衔接工作基础较好、案件矛盾不突出、人民法院审判力量可以支持的县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尝试设立“诉裁对接服务站”,破除因诉讼与调解仲裁衔接不畅给当事人带来的维权壁垒,畅通维权渠道。
五、强化基础保障机制
(十二)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调解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调剂事业编制等方式,拓展调解员来源渠道。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调解员,鼓励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工作。完善调解员培训制度,调解员初任培训及证件发放由各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骨干培训由省、设区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业务培训由调解组织属地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仲裁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兼职仲裁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记录人员、安保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专职仲裁员数量不得少于三名,办案辅助人员不得少于一名。持续开展仲裁员分级分类培训,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培训。充分利用全省调解仲裁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远程在线培训,依托专业性培训机构建立集中实训基地等培训新模式,将培训重心向基层倾斜。要建立健全调解员和仲裁员的绩效考评、奖惩机制和监督机制。逐步探索建立仲裁员激励约束和职业保障机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推进行风建设。培育和弘扬人社文化,大力宣传先进调解仲裁机构和优秀调解员仲裁员。
(十三)提升调解仲裁信息化水平。树立“互联网+调解仲裁”理念,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积极打造“智慧仲裁”。进一步优化黑龙江省调解仲裁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向基层调解组织延伸,全面覆盖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行业事业调解中心,并与人民调解组织并网联通,将基层调解工作全面纳入网上管理。逐步建立调解仲裁管理信息系统与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对接机制,提高数据共享程度。尝试在互联网上建立网上调解中心,建立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及时处理网上受理、仲裁受案窗口咨询转办、12333电话接入等渠道出现的劳动人事争议,系统分流、集中调度,实时开展网上调解活动。加大对调解仲裁信息化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力,使调解仲裁服务平台成为案前化解、案中调处的重要渠道,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和仲裁机构办案压力。
(十四)依法保障调解仲裁经费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将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为开展仲裁活动提供支持。对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要加强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
(十五)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要求,不断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加强调解组织基础建设,确保有基本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有条件的要设置独立的调解室,统一悬挂标识,工作制度、调解程序、调解员行为规范要公示上墙。加强仲裁办案机构标准化建设,案件较多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建设设施功能齐全的办案场所、合理设置办公室、仲裁庭、调解室、立案室、接访室、档案室、监控室等设施场所。各级仲裁机构应当配备办公所需的电脑打印、录音摄像、档案存储、电子监控、传真投影、复印扫描等基本设施设备。市级仲裁院应至少保证有1间专门的仲裁庭、1间专门的调解室;县级仲裁院应至少保证有1间专门的仲裁庭。仲裁庭内应当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结合实际和办案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多媒体投影设备、电子证据展示设备、视频监控设施、声音采集设施等办案设备。仲裁员、记录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着正装,佩戴仲裁胸徽。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党委、政府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领导。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工作,积极推动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作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高度,探索新时期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规律,不断提高争议处理质效,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十七)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格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牵头职责,制定完善政策规则,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并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综治组织要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进一步把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诉讼与调解、仲裁的有机衔接,依法及时有效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方法技巧培训,组织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工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财政部门要切实将仲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仲裁经费的保障工作。按规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各部门间要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
(十八)强化责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不断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并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双方当事人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女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等群体,要加强心理辅导,提高其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能力,同时,要开辟绿色通道,切实维护他们合法权益。要加强与高校、社会机构的合作,联合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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