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科技型企业、产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印发科技型企业、产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科技型企业、产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1日
关于印发科技型企业、产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激励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意见》(黑发〔2015〕6号)和《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精神,支持科技型企业、产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园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单位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申报单位为本办法印发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科技型企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新设站单位)。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的范围:通过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第五条 产业园区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及孵化器,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的工业示范基地、产业园区。
第六条 新设站单位需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细则,并已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2人(含2人)以上,且研究内容符合我省"十三五"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
第三章 补贴资金标准
第七条 围绕"十三五"省级重点产业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产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对新设站单位给予20-5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科研工作及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省级财政按市(地)、县(市)政府支持数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
第四章 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八条 申报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设站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产业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
3、科技型企业认定书或园区设立文件;
4、同级财政补贴资金凭证;
5、财政补贴资金支出预算(包括财政补贴资金支出范围、项目等);
6、博士后与新设站单位签订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协议书》;
7、《博士后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书》。
第九条 新设站单位申报财政补贴资金,按照隶属关系原则,向单位注册地所辖市(地)、县(市)人社局提出申报,由各市(地)、县(市)人社局统一受理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认定,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分别履行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各市(地)、县(市)人社局每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当年度新设站单位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汇总工作,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人社厅,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将本地区新设站单位财政补贴资金纳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省人社厅每年7月底前完成当年度新设站单位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统计工作,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当年度全省新设站单位需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纳入下年度预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新设站单位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科研工作和进站博士后的生活补贴,包括: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费、测试费、差旅费、调研及学术会议费、劳务费、博士后生活补贴等。新设站单位应按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把关。
第十三条 各市(地)、县(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和检查。新设站单位要保证进站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督促进站人员完成所从事的科研项目;财政补贴资金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地)、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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