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

  为更好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推进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规范工作流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就做好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微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需在济南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有关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

  (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企业及法人代表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记录良好,有还款能力,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质押、担保等防控风险措施。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贴息比例


  (一)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等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贷款贴息期限。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贴息比例。贴息比例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办理程序


  (一)小微企业认定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报送以下认定申请材料:

  (1)《济南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认定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企业申报日前一个月职工工资发放凭证;

  (5)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

  (6)与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企业申报日前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审核认定。各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通过查看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社会保险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企业资格审核认定并确定贴息贷款金额,在《济南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担保机构备案。

  担保机构加强与经办银行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由担保机构受理申请,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进行审核认定。

  (二)贷款申请办理

  经认定的小微企业按照经办银行的要求提交贷款申请资料,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符合担保条件的,由担保机构提供相应担保。

  (三)贴息申请、审核与拨付

  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办理贷款后,贴息实行“先交后补”的办法。贷款利息由企业按银行规定向银行支付利息,企业按季或半年向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贴息申请,提交《济南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拨付表》,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还款凭证(中期除外)、结息当月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经县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后,由担保机构将贴息资金拨付企业。担保机构直接受理的由企业向担保机构提交贴息申请。对贷款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的,取消贴息资格。


  四、工作要求


  全市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宣传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工作。加强与经办银行的沟通配合,在贷款客户的选择、风险控制、信息咨询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对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反馈。本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1、《济南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认定表》

  2、《济南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拨付表》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