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技工院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升产业工人队伍素质十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3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1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创新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传统的学徒培养方式,探索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健全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为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支撑。
(二)目标任务。在企业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等方式,组织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培训,探索企业职工培训新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体系,加快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企业技能人才的培养。
二、组织实施
2017年至2020年,在全省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开展试点,各设区市确定1-2家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扩大试点范围。每家试点企业选拔30-100人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一)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企业新型学徒制以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基础条件较好、培养培训体系健全、培养质量较高的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院校”)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
(二)培养主体职责。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等内容。企业委托技工院校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技工院校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承担企业学徒培养任务的技工院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企业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参加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重视职工教育培训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技能劳动者占企业职工比例达60%以上,建立较完善的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能够提供开展考核认定工作相应的经费保障,建立技能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已经有一支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
(三)培养目标和主要内容。学徒的培养由企业结合岗位需求确定,培养目标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和技工院校分别承担。在企业培养主要是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技工院校培养主要是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方式。学徒培训期满,经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开设专业必须按照人社部颁发的专业目录要求,且能够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
(四)实施步骤。试点为期两年,实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7年11月—12月):启动阶段。下发试点工作通知,启动试点工作,各设区市确定试点企业和技工院校。第二阶段(2018年1月-2020年3月):实施阶段。各设区市人社局指导试点单位制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有序开展试点工作。第三阶段(2020年3月-5月):总结阶段。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完善企业新型学徒制相关政策。
三、试点企业申报确定方式
1.申报企业与技工院校制定合作方案,填写《福建省新型学徒制试点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4份),于2018年3月31日前报所在地设区市人社部门。
2.各设区市人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择优确定目标明确、方案完善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
3.试点企业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训协议、企业与技工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各设区市人社部门备案。
4.各设区市人社部门及时将试点单位申报表报省人社厅备案。
四、支持投入机制
(一)学徒基本工资。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学徒实际工作贡献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学徒基本工资。
(二)学徒培训费用。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技工院校支付学徒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费用及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企业导师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四)补贴标准及办法。各级人社、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单位的培训培养费用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数额可按企业支付给技工院校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中级工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月补贴600元,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6000元。
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不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根据培养注册学制年限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五)补贴申领。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学徒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按标准拨付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的办法。
1.企业在年度培训任务和考核鉴定完成后,由企业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2.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除前述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技工院校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
五、管理制度
(一)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要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其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技工院校为学徒指派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二)推行技工院校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技工院校应积极承担学徒的教学培训任务,可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和学徒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管理办法见附件2)。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徒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技能鉴定及备案制度。试点企业在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可根据个人自主意愿向所在地省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按照鉴定程序组织技能鉴定。行业特有工种可申请有具备条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鉴定。试点企业在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有关备案材料报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作为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培训的重要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建立与试点企业的联系制度,加强工作指导,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要加强试点工作的监督,对开展试点工作的技工院校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
(二)各试点企业要切实落实培训主体职责,把试点工作细化、具体化,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试点实施细则,明确试点目标、试点措施、进度安排、保障条件、责任主体、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等。要坚持边试点边研究,及时总结提炼试点工作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推动完善新型学徒制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和不足,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送本地企业试点工作总结和政策建议。对于试点工作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取消试点工作开展资格,对违规套取财政补助的,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期间,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五)职业培训财政补助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绩效管理、责任追究等按照《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规定执行。
联系人:
省技工教育中心赖智伟电话:0591-87279387
省人社厅职建处章文兴电话:0591-87674286
省财政厅社保处卓锴化电话:0591-87097537
附件:1.福建省新型学徒制试点企业申报表
2.福建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30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2016版)》有关职业(工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