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人就算离职,公司也得发年终奖

2023-12-07 11:18:07   浏览:

基本案情
 
        陈家诺(化名)于2019年9月9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至2022年9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6500元。
       2020年12月1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陈家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20年度年终奖。
       后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陈家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500元。
 
陈家诺不服,提起诉讼。
 
双方争议点
 

       陈家诺认为:公司在2019年按其月工资的四倍向其支付年终奖金,故公司仍应按此标准向其支付2020年年终奖26000元。
       公司表示,《员工手册》规定,公司依据当年的业绩和盈利状况,考虑为员工发放奖金。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将作为奖金计算的参考。在奖金发放之日(含当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员工都不予发放本年度的奖金,另外,处于辞职通知期内的员工同样不予发放年度的奖金。
       公司认为,陈家诺已离职,且在2020年度存在多次迟到和数次违纪行为,不符合发放年终奖金的条件。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

 
       发年终奖时陈家诺已不是公司的员工,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应发放年终奖金的条件。
 
二审判决:
 
       发年终奖时不在职是公司非法解雇导致,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金不合理,判决公司支付陈家诺2020年年终奖金26000元。
 
高院裁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向陈家诺发放2020年年终奖金。案涉《员工手册》虽规定“在奖金发放之日(含当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员工都不予发放本年度的奖金”,但陈家诺未能提供劳动的原因系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违法解除与陈家诺的劳动合同所致,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已于2021年1月29日向员工发放了2020年的年度奖金,且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经考核认定陈家诺不应享有年终奖,故其应向陈家诺发放2020年年终奖金。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员工未能举证年终奖相关事项
 
法院:公司无需支付年终奖
 
基本案情
 

       冯某于2020年7月18日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冯某入职后,公司逐月按约定向冯某支付工资、缴纳社保。2022年1月28日,公司单方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冯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包括2021年年终奖等多项诉求。
       冯某主张,听说其他同事已经发放2021年年终奖,公司亦应当向其支付。
       公司辩称,公司从未与冯某约定过年终奖,在职期间也未实际发放过年终奖。
 
法院判决结果
 
       冯某主张2021年年终奖应对存在年终奖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冯某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年终奖约定或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亦未能证明其他同事发放年终奖的事实,故冯某关于年终奖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员工在发年终奖前主动离职
 
法院:公司需补发年终奖
 
基本案情

 
        职工林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上午解除了与东莞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办理了离职。离职后,他向法院起诉前“东家”,其中一项要求前“东家”支付其2020年第十三个月工资(年终奖)10301元。
        公司表示,年终奖是奖金部分,林某某在时间上不属于年终奖发放范围,达不到发放条件,故不享受年终奖。另外,年底双薪不是公司随意额外发放的福利工资,是公司每年1月份根据上年度经营状况给员工发放的奖金,经营情况好才会发放。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林某某在12月4日离职时,公司管理层尚未决定是否发放年底双薪,故林某某离职后不应获得年终奖。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
 

       公司需补发年终奖,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林某某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10301元。
 
二审法院: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是否应该发放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虽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员工业绩表现等因素来自主确定发放条件与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奖金属于工资的构成部分,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在劳动者正常履行了职能,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工作时间的年终奖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一审判决对年终奖的处理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以上案例重点总结
 
年终奖Q&A
 
什么是年终奖?

 
       通常指的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约定,在每年度末或次年年初给予员工的福利性质的奖励。
       实践中,年终奖往往会以不同类型的称呼出现:
 
· 13薪——固定金额的额外报酬
 
· 年度绩效奖金——依据员工的绩效和企业的经营业绩发放
 
用人单位一定要发放年终奖吗?
 
不一定。

 
       年终奖属于员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但其在工资类别中是否属于必须发放的项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年终奖是否发放、发多少,与单位经营状况及员工表现密切相关,属于单位的自主权利。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那么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劳动者就有权按照约定或规定享受年终奖。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还有年终奖吗?
 
提前离职能否获得年终奖,分两种情况:

 
1、企业将在职时间纳入年终奖的发放条件的,一般按约定处理,但需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如果约定的是必须年底在职的员工才发放年终奖,则员工提前离职一般无法获得年终奖;如果仅约定年终奖需依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且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已经确定符合,只是在实际发放奖金前离开用人单位的,员工一般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2、企业未将在职时间作为年终奖发放条件的,员工提前离职的,看员工是否符合奖金考核的条件,如果符合的,结合员工离职的原因、时间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按同工同酬原则发放员工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总结:
 
        结合前文案例,提前离职能不能拿到年终奖,不仅要看企业与员工的约定,也要考虑员工离职的原因。
原文链接‘:
https://www.workercn.cn/c/2023-12-06/80705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