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2017)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市)人力资辣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倍人员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_辽人社[2017]2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盎。现将有差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工伤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一至四缎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3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人员每月225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月212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月200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月1880元。

  三、2016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0元。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17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4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215元。

  五、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70元。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人员配偶抚恤盎每月103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盎每月980元。

  六、此攻调整所需资金,巳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七、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