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2017)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市)人力资辣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倍人员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_辽人社[2017]2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盎。现将有差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工伤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包括按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一至四缎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4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3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人员每月225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月212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月200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月1880元。
三、2016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0元。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17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4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215元。
五、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70元。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亡人员配偶抚恤盎每月103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盎每月980元。
六、此攻调整所需资金,巳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七、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6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