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激励企业职工通过职业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现就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在职期间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证书(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二)取证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36个月。
二、补贴标准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与职业培训费补贴重复享受。
市人力社保、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三、补贴申请
企业职工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到所在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区人力社保局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于2017年度取得证书的企业职工,可延长至2018年底前申请。
四、补贴审核
(一)区培训管理部门接到职工申请后,对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真伪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请表》流转至本区人力社保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将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金保工程系统对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未通过的应将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资金拨付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末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汇总报送应享受补贴人数及补贴金额,并提出资金需求申请。市人力社保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拨付补贴资金,由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将补贴发放职工个人。
六、补贴资金预算
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各区人力社保部门每年11月1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技能提升补贴资金预算,并报送市人力社保部门。
七、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精心组织,深入落实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将其作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
(二)加强资金审核。各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严把资金审核关,严格工作程序,扎实做好个人申报、区审核、补贴情况核对和反馈等各环节工作。要强化审核力度,提升审核效率,确保各项信息数据精准无误。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信息管理,通过信息比对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要严格补贴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资金监管,畅通投诉举报通道,防范廉政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
(四)做好信息汇总工作。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基础台帐,全面掌握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情况,并于每月后3个工作日内将《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统计表》(见附件2)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本通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20171211162405512_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附件2:20171211162420761_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统计表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3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