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指导意见》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省对市州和省直(行业)调剂"的省级统筹模式,为实现省级统收统支打下基础。
二、省对市州、省直(行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向各市州、省直(行业)下达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指标,预算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三、市州、省直(行业)不再设立储备金账户,各市州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纳入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省直(行业)储备金账户结余基金纳入省级调剂金。
四、各市州、省直(行业)按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的10%上解省级调剂金,用于调剂解决各市州、省直(行业)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
五、加强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指导意见》顺利贯彻落实。既往有关规定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为准。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6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