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约定时,提成报酬的发放不以回款为条件
2024-01-29 15:50:05 浏览:
【简要案情】
2016年11月11日,江某某(化名)与扬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江某某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按月向江某某发放报酬。底薪为5000元/月,提成工资由公司根据江某某的销售业绩进行计算。2018年8月底,江某某从公司辞去工作。公司已向江某某发放了2016年11月11日至2018年8月底期间的底薪、养老保险,以及部分提成工资。
辞职后,江某某向某公司索要尚未发放的提成工资,合计3.65万余元。某公司对该提成工资的数额无异议,但认为该提成工资对应的销售业务的剩余货款合计72.64万元尚未到公司账户,按照某公司制定的《好享家薪资提成管理规定》,尾款完全到账后的次月,才应将该部分提成工资向江某某发放。公司未证明江某某知悉《好享家薪资提成管理规定》。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2018年10月,江某某向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请某公司支付提成工资。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扬劳人仲案字〔2018〕第25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江某某的仲裁请求。江某某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经审理,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判决:扬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某某劳动报酬3.65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
提成报酬是劳动者工资的一种工资计算形式或一部分,最能体现劳动者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就提成报酬的支付条件、计算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自行约定,可约定以回款到位为支付条件。但无约定时,劳动者完成销售任务后即有权获得相应的提成报酬,而不以用人单位已收到交易款项为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双方约定了提成工资的以货款到位为支付条件,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出现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收回货款,那么应按约定处理,但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存在相关的约定;如果双方未就提成工资的发放条件进行约定,那么劳动者完成销售任务后,提成工资即可计算后发放,不以货款到用人单位账户上为支付条件。本案中,公司称尚有江某某经手的销售业务尾款未到账,不应向江某某支付提成工资,但其未举证证明与江某某就提成工资的发放条件进行了约定。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司在江某某完成销售任务后应足额向其支付提成工资。公司在销售业务中的债权已经形成,公司可依法主张自己的尾款债权,而不应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江某某,不应拒绝支付提成工资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01-29/8132754.shtml
2016年11月11日,江某某(化名)与扬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江某某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按月向江某某发放报酬。底薪为5000元/月,提成工资由公司根据江某某的销售业绩进行计算。2018年8月底,江某某从公司辞去工作。公司已向江某某发放了2016年11月11日至2018年8月底期间的底薪、养老保险,以及部分提成工资。
辞职后,江某某向某公司索要尚未发放的提成工资,合计3.65万余元。某公司对该提成工资的数额无异议,但认为该提成工资对应的销售业务的剩余货款合计72.64万元尚未到公司账户,按照某公司制定的《好享家薪资提成管理规定》,尾款完全到账后的次月,才应将该部分提成工资向江某某发放。公司未证明江某某知悉《好享家薪资提成管理规定》。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2018年10月,江某某向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请某公司支付提成工资。扬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扬劳人仲案字〔2018〕第25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江某某的仲裁请求。江某某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经审理,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判决:扬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某某劳动报酬3.65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
提成报酬是劳动者工资的一种工资计算形式或一部分,最能体现劳动者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就提成报酬的支付条件、计算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自行约定,可约定以回款到位为支付条件。但无约定时,劳动者完成销售任务后即有权获得相应的提成报酬,而不以用人单位已收到交易款项为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双方约定了提成工资的以货款到位为支付条件,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出现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收回货款,那么应按约定处理,但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存在相关的约定;如果双方未就提成工资的发放条件进行约定,那么劳动者完成销售任务后,提成工资即可计算后发放,不以货款到用人单位账户上为支付条件。本案中,公司称尚有江某某经手的销售业务尾款未到账,不应向江某某支付提成工资,但其未举证证明与江某某就提成工资的发放条件进行了约定。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司在江某某完成销售任务后应足额向其支付提成工资。公司在销售业务中的债权已经形成,公司可依法主张自己的尾款债权,而不应将经营风险转嫁给江某某,不应拒绝支付提成工资
原文链接:https://www.workercn.cn/c/2024-01-29/813275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