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Uber司机全球化劳动关系确权之争探讨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
2021-07-06 19:26:00 浏览:
黄雅暄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国际商法与经济法硕士。其业务领域主要是域外劳动与雇佣、域外劳动纠纷解决等法律事宜,主要负责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泰国等亚太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实务。
Esther Gu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一、引言
关于Uber司机应当被认定为企业雇工还是自雇人士的争论一直在全球范围内此起彼伏,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的关系变得更灵活也更模糊,这场历时5年的诉讼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该案的裁判依据与结果也可能影响到快递员、网约家政服务员、平台主播等其他新型用工领域,值得社会和相关企业进一步思考。
目前域外各国或地区对平台工属于员工还是独立合同工的判定依据各持已见,这对于跨国经营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确定统一管理标准、减少劳动合规风险带来了难题。以下将以“零工经济(gig economy)”繁荣的主要域外国家的司法实践为例,以供参考。
2017年2月1日,美国佛罗里达州第三上诉法院裁定,Uber司机是独立承包商而非雇员,因此在工作关系终止时无权领取失业救济金。随后,宾夕法尼亚州东区地方法院也宣布Uber司机为独立承包商。然而,加利福尼亚州持相反立场。基于该州最高法一项名为“Dynamex”的判决,通过了该州AB-5法案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AB-5法案下,在“零工经济公司”工作的合同工需按照正式雇员对待;然而2020年11月3日第22号提案的通过豁免了网约车平台Uber、Lyft以及外卖平台DoorDash等平台公司对AB-5法案的遵守,此类公司无需将零工工人归类为雇员,但需要为符合资格的人员提供有限的福利。从美国各州的司法实践来看,虽然加州AB-5法案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零工经济中的劳工权益,但目前大趋势依然倾向于认定网约工为独立承包商。
机负责个人的基础设备和税务事务;禁止在其车辆或服饰上显示Uber徽标或名称等,从而支持了Uber的诉请。随后,澳洲劳工局(FWO)对Uber-澳洲进行了长达两年的调查并于2019年得出其平台司机并非雇员的结论。同时FWO强调该结论仅适用于Uber而非其他零工经济。
不同于美国和澳大利亚,欧洲的国家倾向于认定零工工人为雇员。瑞士国家工伤保险机构(SUVA)于2016年5月代表苏黎世州社会保障局授予Uber司机以雇员的资格。瑞士国家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以及该国最大的工会UNIA也曾得出相同的结论。日内瓦州政府负责人对Uber的运营方式进行了法律分析,重申Uber提供的服务受出租车法规的约束,如果公司不将其司机重新归类为雇员,并通过缴纳税收和罚款以及其他合规义务予以规范,可能将面临禁令。
欧洲目前成为全球“零工经济”从业者争取雇员地位的主要战场,为了应对平台从业者被认定为雇员的危机,2021年2月14日,Uber发布了白皮书《更好的交易》(A Better Deal),呼吁欧洲的决策者、平台公司以及社会各界齐心协力,为平台工作设定新的标准。“一刀切”的做法并不适合整个欧洲,Uber呼吁不将平台司机归类为雇员,建议采取类似于加州的做法来保护零工经济工人,或建立一个福利基金,让司机从不同公司的累计资金中获得保险和福利。
三、他山之石
诚然,区分Uber司机的就业形态直接影响从业者与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有助于确定就业权利以及雇主责任。在劳动关系认定二分法的国家中,劳动者即为雇员(employee),享受劳动法的保护。若Uber被视为雇主,司机被认定为雇员,两者的劳动关系意味着该平台需承担更多的雇主责任,包括承担最低工资、社保、加班费、离职补偿等。若Uber司机被视为自雇人士,则将会相应减少公司的管理成本以及行政方面的诸多事项。
四、结语
由于从业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具有一定隐蔽性,实践中需要结合多方因素进行判断。强制完全认定从业者为员工可能会对平台经济的灵活性造成一定限制,为了平衡从业者与平台企业的关系,或许可以结合国外的实践经验,探讨在新形势下创立一个新的、介于雇员和独立合同工之间的“第三条道路”,向网约工提供最低薪酬保护以及享有工伤、医疗保险、带薪病假等各种福利,并确保网约工所获得的保护和利益不会以牺牲灵活性和创造就业机会为代价。在保护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的同时,积极引导平台公司提供相应的行业标准,建立从业者与平台的对话协商机制,从而加快我国相关立法进程。
“自雇人士”在本文中亦被翻译成自雇者、独立合同工、独立合同人或独立承包人(商)。
“雇员”在本文中亦被翻译成员工或劳动者。
Darrin E. McGillis, Appellant, v. LLC UBER.
Razak v.Uber Technologies Inc.
参考来源:https://leginfo.legislature.ca.gov/faces/billTextClient.xhtml?bill_id=201920200AB5, Feb.22, 2021.
参考来源:https://www.fwc.gov.au/documents/decisionssigned/html/2017fwc6610.htm, Feb.22, 2021.
参考来源: https://www.swissinfo.ch/eng/uber-faces-ban-in-geneva-if-it-fails-to-hire-drivers/45340404, Feb.22, 2021.
参考来源:https://www.courdecassation.fr/IMG/20200304_arret_uber_english.pdf, Feb.22, 2021.
参考来源:https://uber.app.box.com/s/tuuydpqj4v6ezvmd9ze81nong03omf11?uclick_id=12be4812-884d-4709-843f-af7884404f4c, Feb.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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