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费应该发两倍工资还是三倍工资?

2024-02-20 15:29:13   浏览:

案情介绍
 

      张某是一家超市的收银员,近年来每年春节假期期间,超市因正常营业需要安排张某加班。节后超市对春节假期加班的员工,按照每天2倍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后张某以超市多年均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这家超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春节法定节假日(初一、初二、初三)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
       该案中,春节假期期间,该超市对张某初一至初三按照工资的200%标准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存在差额,应予之支付。加班费属于工资,张某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该超市应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以案说法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由此可见,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是正常发放工资的,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初一、初二、初三)休息,则仍然正常计薪;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初一、初二、初三加班,劳动者除了正常享有当日工资外,还额外享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而对于春节假期除初一、初二、初三的其余期间则属于休息日,劳动者若被安排加班则享有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
   
法官提示
  
       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加班是用人单位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从事工作。
       法官助理甄艺艺提醒用人单位,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提示劳动者,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加班费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即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依法及时主张权利。
原文链接;
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dc122ec7bc0010000b9ff6f110f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