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能成为免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理由吗?

2024-02-20 15:30:28   浏览:

 案情介绍

       某物业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程序,对保安等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冯某被安排至某居民小区从事门卫保安工作,执行白夜班“三班倒”工作制,每年春节假期期间冯某都无法休息,但某物业公司从未支付冯某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后冯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从事门卫工作,在春节期间被安排坚守岗位,每年初一至初三均会轮到冯某上班。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与标准工时制的区别在于日工作时间、工时计算周期长短及休息日的保证,而对于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两者并无区别。
       故某物业公司应依据排班表中载明的每年初一至初三加班的时长,向冯某支付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以案说法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该案中,某物业公司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该工时工作制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周期内工作日与休息日的工作时长累积,总体核算工作时间、若未超出法定标准则属于正常工作。但若被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仍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费。
 
法官提示
 
      我国工作时间制通常分为三种: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免除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义务,故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借口。
      需提示劳动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春节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时,应对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常见的证据如加班审批单、考勤记录、工资条、安排加班记录、劳动过程、劳动成果等,劳动者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依法保障自身获得春节加班费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
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dc122bfb2c0010000b9ff6f110f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