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省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省直管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切实把改革成果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和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健康山西2030”规划纲要》和晋政办发【2011】108号文件精神,决定提高省直管(即省医保中心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82%、88%、94%;退休人员分别为87%、93%、95%。
2.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
3.调整诊疗项目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个人先自付5%,其中,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自付20%。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职工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水平
1.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
2.调整住院支付比例补助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除个人先自付费用),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6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70%。
3.对参保人员进行二次补偿
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按70%的比例给予支付。
三、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调整省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事关省直管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省医保中心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待遇调整后的基金运行分析,视情况可适当提高筹资水平,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和大病保险费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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