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法官说法 · 妇女节特辑(二) | 关于女职工维权的那些事儿
2024-03-07 15:20:44 浏览:
Q:
女职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和特殊保护?
尤其是孕产妇女职工受到歧视时,如何维权?
A:
案例: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孕期女职工应担责
基本案情
女职工陈某于2021年11月8日入职某护理中心担任产康师,护理中心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月,陈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用人单位。该护理中心担心陈某孕期耽误工作,建议陈某主动离职,陈某不同意。为此,2022年2月,该护理中心以陈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陈某与用人单位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争议,最终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陈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孕期女职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女职工的真实意愿和双方已失去相互信任的基础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护理中心应向女职工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护理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就本案接受媒体采访
为充分支持保障女性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婴幼儿健康成长,国家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关于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孕期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予以辞退,显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结合女职工真实意愿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法维护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忽视“三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行为予以法律警示和否定性评价。
#02#
Q:
女职工罹患重病处于病假期间
工资待遇应如何发放?
A:
案例:发放病假工资扣除社会保险费不当,法院判决补足维护患病女职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女职工刘某于2007年3月入职某针织公司,双方自2017年3月27日起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某因罹患肺癌,于2019年9月16日起因病请假。针织公司给予刘某24个月的医疗期。期间,针织公司按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扣除正常情况下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后发放病假工资。刘某医疗期届满后,双方以各自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劳动关系。后刘某与针织公司就病假期工资差额等产生争议,并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据此,针织公司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处于医疗期的刘某发放工资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本案中,针织公司扣除刘某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后向刘某发放病假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补足差额。经核算,依法应向女职工刘某补足医疗期的工资差额22116元。刘某医疗期届满后,双方以各自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劳动关系,针织公司应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同样也应补足差额,经核算经济补偿金为38452.5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与针织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9月16日解除,针织公司向女职工刘某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差额22116元、经济补偿金38452.5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由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时代扣代缴。但是,针对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工资的劳动者,无需自行承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对医疗期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后发放病假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裁判支持劳动者要求补足病假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等合法诉求,依法及时维护了罹患重疾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583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