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2024-03-12 16:03:53   浏览:

当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压缩用人成本,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要求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遇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应该怎么做?能否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进入被告某公司工作,从事流水线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1月,原告向被告出具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被告自2015年1月至2020年1月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之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被告以原告签订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为由,拒绝为被告补缴养老保险。于是原告李某某将公司起诉至月湖区法院,要求公司补缴2015年1月至2020年1月的养老保险金、滞纳金、利息。

案件审理

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缴2015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中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故本案并不属于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发生争议,系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带有社会管理性质,并非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义务,补缴社保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系行政管理的范畴,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的意愿而免除缴纳责任。劳动者、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属于违法行为,该协议无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补缴?

补缴社保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系行政管理的范畴,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虽然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补缴,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保征收机构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遇到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应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劳动者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除此之外,劳动者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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