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暂行标准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强化医保控费作用,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暂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在国家尚未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前,我省医保支付药品暂按此标准执行。
附件: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暂行标准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暂行标准
一、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网上采购中标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标价为准;网上采购直接挂网的药品,医保支付价格以实际采购价格为准,但不得超过采购平台挂网报价;公立医疗机构网下采购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以药品的实际进货价为准;带量采购的药品按实际采购价格支付。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采购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标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以药品的实际进货价加15%上浮,但不得超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标价格加15%上浮;采购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的药品,医保支付价格以药品的实际进货价加15%上浮,但不得超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报价加15%上浮;网下采购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为药品的实际进货价加15%上浮,但不得超过本统筹区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价加15%上浮。
三、通过国家谈判进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36种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精神执行。
四、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以药品实际进货价格为准,但不得超过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驻琼部队医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参照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执行。
六、本暂行标准所指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七、本暂行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收取利息及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