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津工作外国人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在津工作外国人的住房保障作用,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封存、启封、转移,以及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等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购买、租赁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形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额度等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担保及贷款偿还等按照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需同时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四、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和要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