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工作,统一规范相关标准和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院制剂范围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合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下列医院制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具有营养滋补、减肥美容、解酒、性功能增强或治疗不育症等医院制剂。
(二)用中药饮片及药材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三)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口含片、洗身体的各种洗液等剂型。
(四)采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单味和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配制的。
(五)中药制剂处方中含有天然麝香、天然牛黄的。
(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已有同类产品可以替代,且该医院制剂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需的。
(七)临床使用不满1年的。
(八)其它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制剂。
二、关于医院制剂申报确定程序
(一)提供材料。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定点医疗机构,其医院制剂已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准价格标准,并自愿将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向统筹地区地市级(含省直、长白山管委会及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复印件。
3.医院制剂价格批复文件。
4.医院制剂药验报告和说明书。
5.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证明文件。
6.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医院制剂的相关批准文件。
(二)专家评审。各统筹地区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院制剂名称、检验报告、批准文号、使用期限、适应症、临床使用及价格等材料进行核查;要组织当地有经验的中、西医药和临床医学等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名单。
(三)制剂确定。各统筹地区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基金承受能力并结合评审情况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名单。
(四)备案执行。各统筹地区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上报备案核准程序,医院制剂确定后要及时将相关备案表(见附件)、考察评审过程汇报材料并附电子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经核准合格的予以备案,统一编码后维护进入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未备案核准的医院制剂不得使用。
三、关于医院制剂管理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按乙类药品进行管理,仅限于定点医疗机构本院临床使用。医院制剂的名称、剂型、包装等不得随意改变。
医院制剂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检查有质量问题或严重不良反应的医院制剂,以及违反价格政策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统筹地区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履行调查、评审、备案等必要程序基础上,从基本医疗基金支付范围中删除。
四、关于工作要求
医院制剂申报评审过程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医院制剂检验,不得向配制制剂的定点医疗机构收取评审费和各种名目的费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具体评审工作,要严格遵守廉洁保密相关规定。
医院制剂原则上每两年更新调整一次。原已纳入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经评审符合本通知医院制剂范围的继续予以保留。请各统筹地区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地医院制剂保留、调整清单于2018年1月31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今后调整医院制剂时,也请及时按规定备案。
附件:吉林省医疗保险医院制剂备案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月8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