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在编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我市一类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执行,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工伤保险费在社会保险费科目中列支。

  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前发生且各单位已经按原办法处理的公伤人员,因旧伤复发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工伤待遇可按《关于加强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因公负伤人员医疗费管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32号)规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其他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各县、长清区、章丘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各县、长清区、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勘察和认定,认定结论加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

  五、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由职工一次性自愿选择享受工伤保险或优抚保障待遇,两种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其中,选择享受优抚保障待遇的工伤职工,其工伤医疗费、康复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六、本通知实施后,用人单位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74号)缴纳的公伤医疗费结余部分,结转至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七、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