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9日

 

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治欠保支长效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加强组织领导,主要包括各地政府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层层传导压力,统筹做好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治欠保支长效制度,主要包括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制度、欠薪违法行为信用惩戒制度等。

 

  治理欠薪工作情况,主要包括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全面排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限期办理欠薪案件、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联合惩戒欠薪违法失信企业等。

 

  第六条 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2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各地自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1月20日前报送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2月上旬,由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的;

2.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九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后两名的;

  2.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农民工工资问题,被追究责任的;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对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