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第三方原因不构成单位社保赔偿的免责事由
2024-06-07 14:21:29 浏览:
一、未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可能导致无法领取相关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由此可见,女职工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待遇,应当以生育期间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前提,除获得批准“缓缴”的法定情形以外,任何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事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均不属于按时正常缴纳的情形,很可能导致女职工无法申领生育生活津贴。
二、第三方原因不构成用人单位社保赔偿的免责事由
在本案例中,虽然公司主张未按时给小乐缴纳生育保险系因第三方服务商未及时缴纳导致,但其本质仍是公司未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保,故小乐未能申领生育津贴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按照相关待遇支付小乐的生育生活津贴待遇损失。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8fe79bad39c0010000b9ff6f110f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