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更换店中收款二维码 这种店长该被“炒”

2024-06-14 14:31:50   浏览: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0年5月进入某餐饮店担任店长职务,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8月初,该店铺经营者发现王某将店铺统一张贴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擅自换成其个人账户二维码,使用其个人账户收取顾客款项。事发后,王某对该事实认可并将相关款项退回。后该店铺据此以王某违反规章制度中明确的“应统一使用店铺收款码收款”的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剩余工资。

      王某认为,自己已将款项退回,该店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系无理由解聘,应当支付赔偿金。店铺经营者则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店内规章制度,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辞退当然无需支付赔偿。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案前调解,该店铺向王某支付剩余工资,王某撤回赔偿金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王某虽为店长,直接负责店铺大小事务,但根据店铺内张贴有统一的收款二维码以及该店规章制度中明确应统一使用店铺收款码收款的规定来看,王某并不具有代收款项的权限。王某未经店铺经营者同意,私自将收款二维码更换成其个人的收款二维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嫌职务侵占或盗窃。王某的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且该行为无论是应认定为职务侵占还是盗窃,均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劳动者基本的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综合上述分析,该店铺据此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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