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一)》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局:
根据工作需要,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进行了解释,编写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一)》,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人员使用。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一)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一)
一、关于缴费工资基数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按照人社部〔2015〕28号文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基本工资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基本工资部分)之和]。
(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高出30%部分是否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答:根据黑政办发〔2009〕59号文件中《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规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构成。据此,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高出30%部分应作为绩效工资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三)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中的教师和护士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是否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答:按照黑人发〔2006〕115号文件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两项之和,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奖金还应包括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据此,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中的教师和护士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应纳入缴费工资基数。
二、关于待遇计发的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外项目如何发放?
答:财政全额补助单位统筹外项目以及长期按月发放的其它退休待遇(省级干部自雇费、护理费等)由经办机构代发,一次性发放的其它退休待遇(包烧费、丧葬费、抚恤金)等仍按原渠道发放。非财政全额补助单位统筹外项目以及其它退休待遇仍由原渠道发放。各级经办机构与各单位在统筹内外项目养老金发放时间上要做好衔接,争取统筹内外项目养老金同步发放。
(二)一些2014年10月1日以前退休人员享受的劳模荣誉津贴如何发放?
答:按照省政府1998年第19号令、2007年第4号令规定,一些2014年10月1日以前退休人员享受的劳模荣誉津贴应作为统筹外项目发放。
(三)2016年调待时未在规定范围之内的201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按调待文件增加的退休费如何处理?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内,目前仍按“老办法”核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为保证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不出落差,去年调待时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暂按黑人社发〔2016〕60号文件确定的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重新核定了退休待遇,暂作为统筹外项目发放。待国家公布相应年度的工资增长率后,再统一清算,并按相关规定重新明确调整标准,分别由统筹内、统筹外发放渠道支付。今后,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凡暂按“老办法”计发退休待遇的,均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前退休人员计算退休补贴时,无岗位级别的人员如何确定?
答:我省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正高职执行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工资、副高职执行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资、中级执行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资、助级执行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资、员级执行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资的办法执行。在确定这类人员退休补贴时,也应按照相同的办法确定退休补贴标准。
(五)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后,新老办法计发退休待遇如何衔接?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应按新办法计发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为“中人”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六)我省驻外机构退休人员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答:我省驻外机构人员在职时的规范津贴补贴,财政部门是根据省内标准核拨的经费,其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也按这一标准确定。因此,在核定其退休待遇时,应比照省内同类人员标准相应确定。
三、关于参保登记问题
(一)企业分离办社会前退休人员是否进行参保登记?
答:对企业分离办社会前已经退休人员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不进行参保登记。企业分离办社会时按照有关规定,由地方机关事业单位接收为编制内人员、且已经退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随所在单位参保登记。
(二)大兴安岭、伊春等地政企合一单位是否进行参保登记?
答:暂不进行参保登记。
(三)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中财政供款级次分属省、市的事业单位,应在哪办理参保登记?
答: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中财政供款级次分属省、市的事业单位,参保登记按属地管理。
四、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答:目前,国家未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细则,暂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如何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参照执行?
答: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连续工作年限即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同一个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有两种情况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一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期间,二是国家明确规定可“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期间。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不同,一般工龄是指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全部工作时间。
因此,在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时,改革前的下列情况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2014年10月1日以前的工作经历中,有符合本次参保登记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且离开该单位是经过组织批准辞职、调动、考录等情况的,其在编期间视同缴费年限,以落编和减编日期为准。其它国家明确规定可“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情况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要严格掌握,必须以国家文件明确规定为准,各地不得擅自突破。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计算缴费年限?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也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档案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外人员等,其存档、工作期间能否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答:不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档案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外人员等,其存档、工作期间即便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工龄,因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可“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因此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待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补费后,其补费期间可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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