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合肥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加大高层次人才资助支持力度,市委组织部牵头对2013年印发的《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学术研修资助暂行办法》《合肥市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入选者配套资助办法》、2014年印发的《合肥市引进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实施办法》和2015年印发的《合肥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四个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合肥市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特支计划”配套资助办法》、《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学术研修资助办法》、《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26日


合肥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市战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突出重点、按需引进、优化结构、确保质量”的原则,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面向国内外每年重点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推动成果转化、发展高新产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引进对象。重点引进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领军型人才,分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创业型领军人才两类。

  第四条  创新型领军人才条件:在我市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企业所急需的掌握重大项目核心技术的高层次创新人才,以及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入选后须在我市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

  第五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条件: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投资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者。所创办(领办)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和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或引领本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跨越发展,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以近年来肥创办(领办)企业的主要创始人为主,本人持有企业20%以上股份,且为企业第一大股东。

  

第三章  支持政策和管理


  第六条  入选专家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合肥市创新领军人才”、“合肥市创业领军人才”称号,颁发入选证书。

  第七条  领军人才实行分档资助。其中创新型领军人才分三档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创业型领军人才分三档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助。

  第八条  领军人才资助,市本级和入选专家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各承担50%。市本级承担的资助经费在入选后第一年度拨付到位,县(市)区、开发区承担的资助经费须在履行相应考评程序后,于入选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分两批拨付到位。市直用人单位领军人才资助,由市本级全额承担,按上述程序分年度拨付。

  第九条  各级财政资助的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其中60%用于入选专家的生活补助,40%用于入选专家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

  第十条  创新型领军人才各档入选的基本条件:

  第一档:资助100万元。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相当于国家级领军人才及以上水平;技术成果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能进行产业化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或曾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过中层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能够给企业带来关键性技术突破或管理创新,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等。

  第二档:资助50万元。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相当于省级领军人才水平;技术成果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能进行产业化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或曾在中国500强及以上层次企业担任过中层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能够给企业带来关键性技术突破或管理创新,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等。

  第三档:资助30万元。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相当于市级领军人才水平;技术含量达到国内一流、省内领先水平;或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过高层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能够给企业带来关键性技术突破或管理创新,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等。

  第十一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各档入选的基本条件:

  第一档:资助500万元。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进行产业化发展、具有广阔的市场潜力并能够引领国内的产业发展方向;有创业经验并曾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层以上职务或中国500强企业担任高层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等。企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二档:资助300万元。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国家级水平专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能进行产业化发展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够引领本市该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有创业经验并曾在中国500强企业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担任高层经营管理人才等。企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三档:资助100万元。创办(领办)企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主导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达到国内一流、省内领先水平,能够引领或促进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预期的经济效益等。企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各档资助经费不得超过企业工商注册实缴资本的40%。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入选专家申报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等人才项目和市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优先支持入选专家所在企业申请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库,建立个人培养档案,加强联系,提供服务。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家属就业、研修学习、创业服务等方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单位要依据申报材料中相关内容,与入选专家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实施进度、绩效考评以及单位支持措施等。工作目标责任书应报市委组织部和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入选3年内,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对入选专家进行年度考评,重点考评其创新创业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所在单位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考评结果作为兑现资助余额的重要依据。入选专家有工作岗位变动、调离(解聘、辞职)、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奖项)、获得重要荣誉等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入选专家进行回访,重点了解入选专家在岗情况、作用发挥情况、单位支持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合同期满后组织综合评估,评估情况作为调整、改进培养支持措施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职业道德、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取消支持措施,对不履行合同协议的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资助的人员,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并视情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牵头制定计划、组织申报、推荐评审和人选发布等,评估实施效果,抓好政策落实。市直相关部门在科研管理、事业平台、人事制度、考核评价、激励保障、经费使用等方面,制定落实重点培养支持措施和管理办法,做好推荐评审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评审委员会评委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评委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两轮评审产生“合肥市领军人才”推荐人选。第一轮评审按照同行评审原则,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按一定差额提出初步人选;第二轮由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各专业组提出的初步人选进行复评,投票表决推荐人选,并提出资助档次建议。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察组对评审委员会推荐人选进行实地考察,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人选及所在单位有关情况,对人选及发展潜力进行综合研判,提出考察意见,明确人选及资助档次。

  第二十一条  建议人选需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正式入选名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合肥市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特支计划”配套资助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象范围

  (一)在肥企事业单位(含省部属驻肥单位)新培养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

  (二)市属企事业单位新培养的安徽省“百人计划”、“外专百人计划”、“特支计划”专家。

  第二条  资助标准

  (一)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专家给予每人100万元配套资助,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外专千人计划”、“青年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专家给予每人50万元配套资助。

  (二)安徽省“百人计划”、“外专百人计划”、“特支计划”专家给予每人50万元配套资助。

  (三)同时符合多种资助条件入选者,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资助。

  第三条  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件(个人护照);

  (二)个人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安徽省“百人计划”“外专百人计划”“特支计划”入选文件、聘任材料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四)本人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社保证明;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条  组织实施

  (一)申报。申报人按要求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省部属驻肥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市直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初审。

  (三)复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视情组织现场查验,核实有关情况,提出配套资助意见(人员名单及资助金额)。

  (四)公示。配套资助意见须在市级媒体和拟资助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报批。公示无异议后,配套资助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拨款。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按审批意见拨付配套资助经费。

  第五条  经费使用

  (一)配套资助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应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二)对省部属驻肥单位的配套资助经费由用人单位制定分配使用办法。对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配套资助经费40%用于入选专家生活补助,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或在三年内分期资助专家本人;60%用于入选专家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第六条  罚则

  申请资助对象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如数追缴配套资助并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人才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入选者配套资助办法》(合组〔2013〕78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学术研修资助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主要为《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合组〔2017〕119号)中A、B、C、D、E类人才。

  第二条  资助适用范围

  (一)应邀参加由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协会(学会)等学术机构(团体)举办的高水平、高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对口参加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1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活动(含访问学者)。

  第三条  资助标准和要求

  资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人数不超过3人,同一资助对象3年内最多享受1次资助。

  (一)参加境外国际学术交流会议,作学术报告的最高资助3万元,只收录论文的最高资助2万元;

  (二)参加国内国家级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的最高资助2万元,只收录论文的最高资助1万元;

  (三)参加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学习或做访问学者,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最高资助5万元,3个月以内的最高资助2万元;

  (四)参加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学习或做访问学者,3个月以上的最高资助2万元,3个月以内的最高资助1万元。

  第四条  资助程序

  (一)申报。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向县(市)区、开发区或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如下材料:《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学术研修资助申请表》,学术研修活动邀请函或出席活动的官方证明等材料(如在境外活动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件),有关学习费用的证明(复印件)。

  (二)审核。县(市)区、开发区和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委组织部。

  (三)评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对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提出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布。市委组织部将审定结果通知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单位,并在有关网站上进行公布。

  对评审不符合资助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拨款。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将资助经费转帐至资助对象所在单位。

  第五条  罚则

  申请资助单位及资助对象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如数追缴资助金额,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人才项目。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学术研修暂行办法》(合组〔2013〕77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

  为保障引进人才子女在我市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


  根据《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合组〔2017〕119号)认定的近年来从市域外引进的高级人才(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江淮(合肥)优才卡获得者(以下简称引进人才)。


  二、保障措施


  引进人才子女在我市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和以下优待:

  (一)引进的市级领军人才(D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尊重其意愿,由意向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到相应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小学或初中就读;确因班额等特殊原因不能安排的,意向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提出妥善解决方案。以上引进人才子女要求中途转入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户籍未迁入我市的,可视为符合转学条件。

  以上引进人才子女如要求在我市参加中考,并就读高中的,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如在外地参加中考,要求转入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就读,户籍未迁入我市的,可视为符合转学条件;如要求在我市参加高考的,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级人才(E类)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三)外籍人才子女就学可实行弹性学制。

  (四)其它需协助解决的事项。


  三、办理程序


  (一)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办理程序

  引进人才子女要求入学的,直接到学校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具体程序是:

  1.领取、填写《合肥市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就读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级人才(E类)及以上人才证书、江淮(合肥)优才卡等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证明引进人才与其子女关系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房产证或居住证等相关居住证明。

  2.教育主管部门受理后,按规定程序统一协调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3.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规定到就读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普通高中阶段转学办理程序

  由家长或学生监护人持学生中考分数条原件(或分数证明)、人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家庭关系证明等向学校书面申请,学校收到申请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按同级示范学校方可互转的原则,依据转入学校班级空额情况、学生中考分数情况审核确认。


  四、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引进人才子女入学保障办法。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底应将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情况报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市引进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合教〔2014〕367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就读申请表 

    

    


性别 


出生日期 

    

户籍状况 

本市(    非本市(     境外(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在我市居住地址 


购房(    

租房(    

引进人才人员情况 

   

性别 

现单位和职务 

联系电话 





证书类别 

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 






原就读学校及年级 


申请就读幼儿园、学校及年级的意向 


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日(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