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信箱丨如何避免职工办理离职交接时“发飚”

2024-06-28 14:39:35   浏览: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用人单位的人事总监,最近给一位职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因我们在离职证明上写了离职事由是由于职工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当场发飚,导致双方不欢而散。

       作为企业方,我很想了解给职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怎么避免矛盾,又能合理合法地达成企业目标。

程程

程程:

       您好。我们认为,企业有合情合理合法引导劳动者完成离职交接工作的义务,而要完成这项工作,就是要体现双方必要的诉求。这些诉求应包括:办理工作交接时,企业方应提供离职交接单,对劳动者工作期间使用的企业的财物、工具、有效证件进行交接,当事双方签字确认。

       由于近年一些自媒体运营账号使用权纠纷较多,企业如果有这些“公私混合”的账号,就应该明确账号的归属。如果劳动者还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企业应该与劳动者明确是否施行、如何施行等问题。

       除此之外,我们认为还有以下这些事项要注意:通过离职通知或离职交接文件,明确双方劳动合同是解除还是终止,有无提前通知,是否存在违法解除,企业是否需要履行经济补偿金等义务。作为企业方,还应该与劳动者就结清工资及相应费用通过书面材料予以明确。

       由于离职证明是劳动者就业或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依据,企业应该主动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由于是“对外”的,能不能像贵公司一样写明离职原因?我们认为,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宜,而其他内容可以在离职通知等文件中体现,这样,企业达到了“写明”的目的,劳动者就业也不受此影响。

       当然,我们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无论劳动者发不发飚,企业还是要按规定出具离职证明,如果不出具,企业有可能要承担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赔偿劳动者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

       企业还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只有办完了这些事项,职工离职工作才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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