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析案丨打暑假工当主播,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024-07-03 15:28:26 浏览:
编者按
典型案例是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的“活教材”,也是指导司法实践、促进司法规范的“指南针”。市三中法院公众号开设“海瑞析案”栏目,将选取司法审判实务中的典型案例、疑难案例,对其案件特点、裁判思路、法律适用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树立正确价值观的同时,也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参考,提升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2023年5月,张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联系主播事宜,意在做暑假工获取报酬和实习证明。张某接受公司7天的培训后,开始在某文化传媒公司做主播工作,并签订了《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合同约定由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张某的演艺经纪公司,并充分利用其资源对张某进行形象设计、包装、及宣传推广和协调平台关系,以提升张某的人气、粉丝量、流量变现的能力,负责安排张某全部直播工作及直播之外的商业活动,全权代理张某所涉直播、出版、演出、录音、录像等商业活动,可在征得张某授权后签订有关合同,某文化传媒公司根据张某的演艺风格、才艺情况,与张某洽谈,安排张某合适的商务经济活。每个自然月,张某在某文化传媒公司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直播有效天数不少于156小时,不少于26天(每6个小时为一个有效天数),某文化传媒公司每月结算张某工资。双方并对张某在平台直播获得的收益分成进行了约定。2023年7月,某文化传媒公司以张某违约为由停止其工作。后张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补发工资、提成、违约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利用暑期打工以获取劳动报酬和实习证明为目的,到某文化传媒公司工作,某文化传媒公司也知晓张某为在校学生,到公司工作为了打暑假工,双方无主播合作经纪之意向。虽双方签订《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约定为张某提供演艺经纪事宜,但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张某按约定履行了直播等劳务,张某自主决定直播的内容、形式、场所、时间点,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张某的管理和控制明显较弱,双方未在人格上和经济上形成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特征,双方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张某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供劳务,应当获得相应报酬。遂判决: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张某劳务报酬2413.38元。宣判后,某文化传媒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瑞析案
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通过传媒公司的培训、包装、宣传使其成为知名主播,主播对直播时间和内容有自主决定权,对于其个人包装、活动具有协商权,双方以主播的工作时长获取的收益为衡量标准,约定“阶梯式”收益方式,网络主播主张与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网络主播成为快速发展的职业群体,网络主播经纪公司也应时而生,如何平衡行业发展和个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是司法机关必须回应的时代命题。本案中,法院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在传统人格从属、经济从属、组织从属性判断的同时,结合互联网用工特性,对张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是否达成直播合意,对张某与公司的直播合作方式,包括工作内容、时间、形式、获得收入的方式以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张某的考勤管理等对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实质判断,依法认定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具有人格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性。本案为该类型案件判断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提供了有益范例,有利于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936297
典型案例是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的“活教材”,也是指导司法实践、促进司法规范的“指南针”。市三中法院公众号开设“海瑞析案”栏目,将选取司法审判实务中的典型案例、疑难案例,对其案件特点、裁判思路、法律适用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树立正确价值观的同时,也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参考,提升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2023年5月,张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联系主播事宜,意在做暑假工获取报酬和实习证明。张某接受公司7天的培训后,开始在某文化传媒公司做主播工作,并签订了《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合同约定由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张某的演艺经纪公司,并充分利用其资源对张某进行形象设计、包装、及宣传推广和协调平台关系,以提升张某的人气、粉丝量、流量变现的能力,负责安排张某全部直播工作及直播之外的商业活动,全权代理张某所涉直播、出版、演出、录音、录像等商业活动,可在征得张某授权后签订有关合同,某文化传媒公司根据张某的演艺风格、才艺情况,与张某洽谈,安排张某合适的商务经济活。每个自然月,张某在某文化传媒公司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直播有效天数不少于156小时,不少于26天(每6个小时为一个有效天数),某文化传媒公司每月结算张某工资。双方并对张某在平台直播获得的收益分成进行了约定。2023年7月,某文化传媒公司以张某违约为由停止其工作。后张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补发工资、提成、违约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利用暑期打工以获取劳动报酬和实习证明为目的,到某文化传媒公司工作,某文化传媒公司也知晓张某为在校学生,到公司工作为了打暑假工,双方无主播合作经纪之意向。虽双方签订《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约定为张某提供演艺经纪事宜,但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张某按约定履行了直播等劳务,张某自主决定直播的内容、形式、场所、时间点,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张某的管理和控制明显较弱,双方未在人格上和经济上形成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特征,双方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张某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提供劳务,应当获得相应报酬。遂判决: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张某劳务报酬2413.38元。宣判后,某文化传媒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瑞析案
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通过传媒公司的培训、包装、宣传使其成为知名主播,主播对直播时间和内容有自主决定权,对于其个人包装、活动具有协商权,双方以主播的工作时长获取的收益为衡量标准,约定“阶梯式”收益方式,网络主播主张与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网络主播成为快速发展的职业群体,网络主播经纪公司也应时而生,如何平衡行业发展和个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是司法机关必须回应的时代命题。本案中,法院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在传统人格从属、经济从属、组织从属性判断的同时,结合互联网用工特性,对张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是否达成直播合意,对张某与公司的直播合作方式,包括工作内容、时间、形式、获得收入的方式以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张某的考勤管理等对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实质判断,依法认定某文化传媒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具有人格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性。本案为该类型案件判断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提供了有益范例,有利于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936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