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试用期侵权行为应勇于维权
2024-07-09 17:25:28 浏览:
试用期的本质在于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提供一个“考察期”,以便双方决定是否建立长久的劳动关系。法律对于试用期期限、工资标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事由等问题均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了解可能存在的侵权形式,学会维护自己在试用期内的权利,应成为职场新人的必修课。
试用期时长随意定?违反法定标准要赔偿!
案例
小霞大学毕业后与医药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每月4000元,正式录用后月工资8000元。入职3个月后,小霞在了解了法律规定后辞职,同时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4800元以及超出法定试用期时长的赔偿金8000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她的仲裁申请。
评析
首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有相应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试用期约定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医药公司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已超过两个月试用期的法定标准,故应按照8000元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医药公司与小霞约定正式录用后每月工资8000元,则该公司应按照每月6400元(8000元×80%)的标准支付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
转正后办社保?单位义务不可避!
案例
小刘被一家食品公司录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转正后办理社会保险。
入职两个月之后,小刘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对方以试用期未满为由拒绝。无奈之下,小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支持了小刘的请求。
评析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是否在试用期而改变。本案中,用人单位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因此小刘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无据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此“甩锅”应担责!
案例
孙某应聘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5个月。后来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孙某试用期未满便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他“不符合录用条件”。孙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撤销公司的解除决定。由于公司拿不出证明孙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仲裁委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随便炒试用期内员工的“鱿鱼”,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而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用人单位就会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据此,仲裁委裁决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原文链接:https://www.clssn.com/2024/07/08/99320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