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长期服务奖?被辞退的10年老员工获支持了吗?

2024-07-13 14:40:37   浏览:

       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劳动者能否获得赔偿?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1年10月,小卢(化名)入职某公司任技术员。2021年,某公司实行设备技术改造,要求小卢及其他部分员工采取竞聘后重新上岗,小卢未参加竞聘。后某公司以小卢放弃竞聘为由,通知小卢自 2021年10月底起解除劳动关系。

        小卢以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变相裁员,行为违法,向漳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1月,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小卢不满仲裁结果,向漳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案涉裁决,判令某公司终止与小卢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年长期服务奖、年终奖、协助小卢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等。又查明,某公司明文规定,自2008年8月起为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员工,一次性发放税前奖金1.2万元及荣誉证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解除与小卢的劳动合同,未能证明小卢原工作岗位工作能力丧失导致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亦未与小卢协商,也未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等义务。因此,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法。因某公司单方解除与小卢之间的劳动合同违法,且小卢明确表示不愿与原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某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小卢支付赔偿金。

        此外,某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影响已达服务年限的小卢可享受长期服务奖,某公司不能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不发放长期服务奖。同时,某公司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有义务配合对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小卢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陈长奘

漳平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劳动争议案件,表面上看是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经济利益相平衡的问题,但从根本上看还涉及人权保护及社会利益保护的问题。司法的价值取向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企业的发展与员工的个人成长相辅相承、相互推动、互相成就,才能实现企业的蓬勃发展。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每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原文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046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