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受伤有权主张误工费案例三

2024-07-15 17:21:59   浏览:

       以非营运目的提供顺风车服务 未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

       颜某通过某顺风车平台承接杨某的订单并搭载其返回江门,途中与路边花圃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颜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责任。颜某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用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为1万元×4座,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在事故发生时通过某顺风车平台承接杨某的顺风车订单并搭载其返回江门,行驶范围、行驶路线均在合理可控的范围内,其搭乘出行路线相同的人仅系在自用基础上的顺便行为,车上是否搭乘乘客在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也不必然增加车辆危险程度。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颜某以顺风车名义专门从事营运活动,进而影响车辆使用频率或改变车辆使用范围、用途,并导致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属于商业三者险中关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予赔付的情形。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向乘客杨某予以赔付。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90ac57554ec0010000b9ff6f110fdc.html